訂立勞動合同必備條款_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特邀律師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除以上條款外,簽訂勞動合同時,特別要注意空白處的填寫,避免簽訂空白合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一、知情權:
(一)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任何擔保或者以其他民義收取勞動者的財物;
(二)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這是勞動者的知情權,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剝奪,不能隱瞞和編造不真實的情況。
二、訂立書面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是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不作硬性要求。
三、試用期的期限: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決定了試用期期限的范圍,具體如下:
(一)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四)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有設定的,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不是每次入職都要約定試用期的。
四、試用期的工資: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檔工資。
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違反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我顧問》在此提醒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條款,不要急于簽合同,要謹慎對待,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蔻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發行勞動合同義務后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入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上述所說的7項內容。其他的看訂立合同雙方怎么協商約定。
《條例》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是:(1)勞動合同期限。
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2)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勞務、工作班次等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4)勞動報網站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用人單位出資招收錄用、出資培訓、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