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詐騙怎么辦_遇到合同詐騙怎么辦?
特邀律師
合同欺詐是生活中經常出現的事,這要求當事人在簽合同時一定要多注意,弄清楚合同背后的一些問題,比如合同對方有無征信問題、合同確定的事項是否是真實存在的、合同對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禁止情形等,如果不弄清楚這些問題,很可能會出現被欺騙的現象。
那么,遇到合同欺詐應該怎么辦?
首先,合同欺詐一般分為民事范疇合同欺詐和刑事范疇的合同欺詐,民事范疇的合同欺詐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視合同的具體情況可以起訴解除合同或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刑事范疇的合同欺詐也就是合同相對方違法情形嚴重,已經涉嫌構成合同詐騙,這種情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再次,受騙方可根據合同相對方的情況及案件本身的情況,在發生這種情況后,先咨詢律師,讓律師分析下案件是否是屬于民事合同欺詐還是刑事合同詐騙,然后再根據不同情形通過不同的法律途徑解決,以挽回自己的損失。
防騙小竅門:
1、要有個律師朋友或有個法律顧問;
2、合同最好由本方起草,如果對方提供合同版本一定要找律師看看修改修改,即使對方強勢不讓修改合同,也讓律師看看合同是否能簽;
3、簽合同前先咨詢下律師,分析下合同各方面的風險以及如何避免;
4、履行合同過程中,要密切關注合同的履行情況,一旦發生違約情形或不利于合同繼續順利履行的情況出現,及時在律師的指導下采取防范或彌補措施,避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合同欺詐,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是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或者違約責任,要對給合同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其次,合同欺詐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缎谭ā返诙俣臈l規定了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以,合同欺詐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謝謝邀請。
公司在合同法上面,是強勢群體,利用合同漏洞和告知模糊的方式欺瞞公眾,就是違背了“道”,古人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背道而馳,終將違法不容,自取覆頂之禍。
無論是購房或者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民事欺詐還是合同的刑事欺詐都是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和關于合同欺詐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規定,在問題發生時,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詐方往往予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當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適用于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適用于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合同管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這中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管理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進行審查,確認該欺詐性合同為無效合同。
5、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于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在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準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6、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合同欺詐的案件有許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潛逃之后,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并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在房屋買賣中發現如下五種情況,應使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最高法院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5種情況可以適用雙倍賠償:1、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例如在集體土地上建房出售);4、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有沒有報警,公安檢察院法院會認定是否詐騙,不是你說了算的,那是犯罪的,如果是你們要收集他們對你造成的損失,來認定的,你的案情介紹太簡單了些,合同詐騙屬于刑事犯罪,自然屬于公安局立案偵查的范圍之內,但是你得分清楚到底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公安局認為是民事糾紛的肯定就不立案了,所以你的提供些證據,證明這是一起經濟犯罪,是合同詐騙,如果公安認可了就會給你立案了。合同的事情一般民事糾紛多一些,如果是想挽回損失,最好按照民事糾紛處理,要錢回來就成,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在于修復被犯罪行為侵害了的社會關系,對當事人的補償不見得理想
一般來講,民事糾紛中發現刑事案件,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以下以兩個案例:
案例1: 魏某涉嫌詐騙案
魏某分別從王某處兩次借款人民幣共計22萬元,借款理由是自有公司的生產經營,借款期限期限一個月。到期后魏某未能如期還款,便再次與王某約定每月付給王某利息4500元,如此重復操作至2014年5月共計支付了6萬余元。后魏某為了還款,將自己占有的一輛黑色奧迪車行車本和車鑰匙交給王某頂賬,未辦理抵押登記。王某偶然發現該車系魏某從北京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的車,車主為馬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魏某還款。法院審理案件中發現魏某涉嫌詐騙,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2、李某非吸案
劉某從李某處借款10萬元,逾期不歸還造成糾紛。李某將劉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李某作為原告的類似案子,本院已經審理10件,已立案待審理的六件。經審查,原告劉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法院將同類案件一并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