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金包含年終獎嗎_經濟補償金包括獎金嗎?
特邀律師
2018.5月10號簽訂合同,2020.5月10號合同到期,公司不予以續簽合同,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基數中包括年底績效嗎?公司年底績效5月發放。
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包括年底績效嗎?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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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跟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對于員工來說最重要的就是拿多少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了,而公司確實會出現不把年底績效計算在內的情況,對于這樣的情況勞動者要據理力爭,因為績效工資也屬于工資。
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公司的計算方法應當是,用最近的12個月工資總收入除以12,不過在這種情況下還存在兩個問題。
一個問題是你計算出來的工資收入高于當地平均收入的3倍,那么能夠支持你的最高點也就是平均收入的3倍了。
另一個問題是你計算出來的工資收入低于當地的平均收入,那么不應當以計算出來的數值作為補償標準,而應當按照平均工資水平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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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協商只是一個據理力爭的過程,這個協商的結果可能是公司不同意的請求,也可能是選擇拖著的方式,來促使你早點與公司解決問題。
無論遇到上述的任何一種情況,你都可以不在離職上面簽字,尤其要注意的是很多公司都會準備一份是員工自動離職的申請,那就更不能簽字了,否則對于后續的法律程序會有影響。
接下來需要走的程序就是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你繼續選擇在公司呆著,雙方就這樣耗著,一直到問題得到解決。個人建議還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好,畢竟在這里耗著雖然也可以,但是很少有人能夠呆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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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解決勞動問題的法律途徑,相關的審理單位是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具體的地址可以在網站進行查詢。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有,勞動者與個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以及相關的工資收入記錄。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勞動者自己申請,也可以委托律師申請,在不考慮成本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很多人覺得可能勞動仲裁很簡單,其實也并不完全,我的建議至少還是詳細的咨詢律師后,再決定是否需要委托律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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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員工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計算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時,12個月的月工資計算基數包括獎金等貨幣性收入,所以鑒于年終獎金屬于獎金的一種,也應當包含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之內。但在具體勞動爭議案件中,往往由于年終獎金證據上的缺失,導致計算離職經濟補償金時只能以員工每月的實發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沒有將年終獎金包含在內。
經濟補償金是否包括獎金是要分實際情況來考慮的:
一、先看經濟補償金的定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再看工資的組成。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中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三、最后再看經濟補償金是否包括獎金。
根據上述第二點,我們可以知道獎金是應計入工資組成部分的,也即經濟補償金是應包括獎金計算的。
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上述第一點的定義,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即如果獎金發放不在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那么這部分獎金不能計入經濟補償金,反之,如果在十二個月內,則必須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綜述,經濟補償金是應包含獎金的,但是最終是否納入還要看個體實際情況,主要看獎金是否在十二個月內。
公司福利分為國家法定福利和公司自主福利兩部分。
法定福利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對員工的福利保護政策,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和法定假期以及高溫補貼等。公司自主福利,即公司為滿足職工的生活和工作需要,自主建立的,在工資收入和法定福利之外,向用工者本人及其家屬提供的一系列福利項目,大致包括公司補充性保險(如增加商業保險)、住房補貼、用電補貼、餐補、工齡工資、年底雙薪、年終獎、外出旅游、節日和職工生日的禮金或禮品等。
年終獎屬于公司自主福利,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中有注明的話,單位應該按合同執行。如果沒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約定年終獎的話,法律一般是不支持的。
勞動合同法中也沒有規定被辭退可以有年終獎,但規定了被辭退是可以享受經濟補償的。員工被辭退,可以向公司索取經濟補償金,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可以要一月的補償金,補償金不能超過12個月的工資。被公司辭退了,那么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是不可以再享受到公司福利的,那么也就不能得到年終獎。
但也有特殊情形,就是你是在年底被公司辭退而且你沒有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含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等)的情形下被公司辭退的話,公司方面應該支付年終獎金的。雖然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者不享有年終獎,但離職原因系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非你主動離職,你可以向法院提交公司對其前 11 個月的業績考評,你的業績在所在部門的業績均在平均水平以上,個人的工作亦無差錯,這樣的話,公司是應該支付年終獎金的。當然,你需要提交年終獎金的標準以及你的考核評分。
獎金屬于工資的范疇。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應將其計算在工資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規定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這部分獎金應計算在全年工資內,再被12個月平均,就是你應得到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