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么算_解除合同經濟補償該怎么算?
特邀律師
答: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具體有點復雜,參看文件規定。
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一次性補償金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目前,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規避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與員工主動解除合同的方式,給予員工一次性補償金而不是年終獎。
考慮到稅法政策是動態修訂的,這塊政策今后可能是變化的,也請今后隨時關注最新變化。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計算方法: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予以扣除。
注意:以上是針對解除勞動合同而言,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有區別的,因此,如適用上述條件的,應該采取解除勞動合同方式,而不要用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謝邀。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予以計算。
經濟補償金總額的計算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予以計算,可以按N算,也可以按N+1算。
本人離職,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用人單位不會給予經濟補償。
第一,勞動者主動離職后,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進行了規定。按照這六種情形,其中最常見的主要是兩條,一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二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尤其是因為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的人員比較多。所以勞動者在選擇離職時,需要按照勞動法三十八條的規定仔細比對,如果辭職的理由的和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只要其中有一條是相吻合的,辭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標準?
對于經濟補償的標準,其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本人月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三倍的,按照三倍進行補償,本人標準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三,除了經濟補償之外還可領取失業保險
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繳納了失業保險的,并且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以上,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本人辭職或是離職的,離職后可憑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到當地社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本人有重新就業意愿的,可領取失業金。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原因,而是本人主動申請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因為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原因之一而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因為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因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所以不能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么?首先,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其次,如果員工不續簽,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如果單位不肯與勞動者繼續履行合同,或是提出的續簽要求低于現在的薪酬標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自己相應的經濟補償,要求單位彌補自己的損失。那么,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怎么算?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怎么算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金額計算如下:經濟補償金=本人月平均工資(社平三倍封頂)×2008.1.1后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不超過12年)。公式解釋:本人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12個月。此處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社平三倍,指《勞動法合同法》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上限,即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若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社評三倍的,則按照社評三倍標準支付,也就是社評三倍封頂。如上海2012年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上限為:3896*3=11688元。由于2008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前,合同到期終止不屬于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因此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若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立的,則工作年限的計算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當然這種情況在2028年之后才會存在)。年限計算方法:勞動者自2008年1月1日起或者勞動關系建立日起(指2008年1月1日之后建立勞動關系的)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流程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將停發與勞動者有關的薪酬福利待遇。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之前完善續簽手續,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善續簽手續的可以推遲,但至推遲不得超過合同期滿后的n日(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額的20%,且保證勞動者每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后,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勞動者應按照約定及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內(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造冊移交用人單位指定人員并簽名確認、雙方還需要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會簽單》。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完上述手續后,為勞動者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和工資結算、經濟補償金支付等。
我們一輩子總會換換工作,這就涉及到離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可是一筆不小的錢哦~
計算基數
按離職前12個月平均得到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就以這個3倍封頂。低于最低工資的,以最低工資計算。計算年限
按本單位工作年限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計算規則
N為工作年限的代稱;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因醫療期滿不能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三種情況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為N+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N、N+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不能同時獲得。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核實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 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一般都是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