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威脅罪立案標準_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其中之道反制其人之身!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敲詐勒索要分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來討論。未達到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的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接受治安處罰。如果達到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1)一般的立案標準是2000-5000元以上,具體數額視不同地區而不同。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多次敲詐勒索的,刑法未規定數額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首先:對方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次:一定要使用了“威脅”或者“要挾”犯罪手段。最后:強行索要了你的財物。這些都滿足的情況下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要達到立案標準,要符合以下兩點:
1.數額較大。各個省、自治區經濟發展情況不一樣,數額較大的標準也不同,每個省和自治區、直轄市都有自己的具體標準,一般在2000~5000元左右起算。
2.行為上要使用要挾或者脅迫的方法,手段不限,只要對被害人內心產生恐懼,或者感受到威脅,被迫交出財物就構成脅迫。
每個被害人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根據個體特點,產生不同效果。典型的脅迫方法如揭露他人隱私、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死亡威脅等。
8月4日,浙江杭州一名男子在嫖娼后支付了800元服務費,該女子以要暴露其嫖娼行為為由,索要6000元封口費。男子交錢后,該女子又將封口費提高到1萬元,男子忍無可忍報警,女子將面臨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處罰。
立案程序
敲詐勒索罪屬于公訴案件,應當去轄區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會對報案的事實進行審查,看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敲詐的過程中,要注意留存證據,如電話錄音、錄像、恐嚇的短信、朋友的證言、轉賬憑證等,最重要的是要證明被敲詐和恐嚇。
不立案怎么辦?
公安機關對于刑事犯罪立案是比較慎重的。如現在套路貸很多,這類形式的帶有人身威脅性質的討債行為,公安機關一般會認為是民事糾紛,除非出現較嚴重的人身侵害,如非法拘禁、毆打等,僅言語威脅很難立案。
報案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還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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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