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前虛假訴訟行為如何定罪_法院審理完的虛假訴訟應該走什么法律程序?
特邀律師
[如何界定?如何報案]
一、虛假訴訟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何界定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解釋》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就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復中,明確提出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對于如何界定虛假訴訟罪說得很清楚: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序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四,為了突出打擊重點,方便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和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罪,《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并在兜底條款中對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作了進一步明確。這種規定方式屬于不完全列舉。從理論上講,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可能存在于幾乎所有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實踐中,需要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予以正確理解,準確適用。
二、如何報案?
問題中虛假訴訟是否可以直接報案?答復很簡單:當然可以直接報案。難在去哪報案?如何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檢察院都能根據管轄受理立案。
然而,虛假訴訟都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生的,法院在某種意義上屬于被欺騙者、受害人,虛假訴訟罪的啟動者由法院發起最合適,但法院由于缺少相應的偵查手段,很難查明案情。目前,虛假訴訟案件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恰恰在報案環節,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審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處理,又面臨著要承擔否定自己民事判決的后果。
???有些事,法律規定看似清楚,實踐操作很復雜,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興趣可私信!
當遇到虛假訴訟時,客官你別慌,至少有五條路供你維權:
一、申請上級法院領導復議。
二、申請再審。
三、向市檢察院申請抗訴。
四、向紀委監察委舉報。
五、去上級有關部門逐級上訪。
當事人可把真相和訴求公之于眾,尋求正能量的幫助,如山東辱母案、于歡案等案得以逆轉,靠的就是媒體的監督和眾多網友的呼聲。又如正在熱議的云南退伍女兵唐雪反殺醉漢案被炒得沸沸揚揚,雖在審理中,也足以引起上層的高度重視,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將起到一定的作用。
攤上這種事注定會勞命傷財,精神上還要承受極大的打擊,所以當事人要冷靜,采取經濟有效的方法去信訪,做好打長久戰的準備。
總之,當事人要妥善保管好證據,同時要尋找有利的證據,還要學法懂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
依我之見:民商訴訟案件在法院審理的每一個環節,一旦發現并審查確認系民商事‘’虛假訴訟‘’涉嫌犯罪,法官法庭必須依法裁定‘’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制假者的虛假訴訟罪的刑事責任。
一,所謂‘’虛假訴訟‘’,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丶判決等審判各環節民商事訴訟的原丶被告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以偽造的證據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含被告反訴)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偽造的證據事實通過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因長期的司法制裁無力之緣故,導致弄虛作假的偽造證據的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愈演愈烈,二○一五年現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虛假訴訟罪‘’,法律規定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假訴訟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適用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二,既然是‘’虛假訴訟罪‘’,也就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丶審查丶庭審丶判決的訴訟程序各環節才能‘’發現和確認‘’當事人是否是以偽造的證據參加訴訟。一旦審查發現并確認當事人涉嫌偽造證據事實進行‘’虛假訴訟‘’,法院該如何處理呢?
依我之見一一無論是法庭受理環節發現虛假訴訟,還是如同提問者所述‘’法院審理完了‘’,即結束庭審下判的環節己經審理確認當事人一方偽造證據提起‘’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商事案件發現案件己涉嫌犯罪的,法庭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責任。
三,可能有網民要問:‘’現實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法官法庭已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提起虛假訴訟,法官法庭不裁定‘’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怎么辦?
依我之見:當事人(無論原告,或被告)均可以法官法庭對于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立案偵查‘’而不裁定的繼續非法審判行為可向該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要求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即通過檢察院的‘’抗訴‘’或發出糾正違法的‘’檢察建議‘’來糾正法院的錯誤審判行為;當事人也可以針對一審法院的錯誤審判行為向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通過二審法院的‘’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來糾正錯誤。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