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逮捕通知書怎么辦_收到逮捕通知書家屬怎么做?
特邀律師
收到逮捕令后,家屬應該積極的配合,主動去自首,坦白交代
一般刑事拘留是30天,如果涉嫌犯罪被逮捕了,偵查羈押期是2到7個月。還要有一個半月的審查起訴。如果有補充偵查的還要重新計算期間。這是一般的情況。之后是審判。2、如果符合不予羈押的條件,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當然在羈押期間家屬是不可以探望的,可以去看守所存錢和內衣。 3、建議委托律師了解情況做相關的法律幫助。
逮捕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嚴格執法的一個表現形式,是人權保證的體現。現在關鍵是你們想要逮捕通知書來做什么?如果是用來會見被逮捕人,沒有逮捕通知書也可以到辦案單位要求辦理手續會見的。
感謝邀請!
題主說的是外行話。
首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的確有逮捕的決定權,檢察院有逮捕的批準權和決定權,但是他們并沒有執行權。決定權、批準權、執行權,這三種權力是有明確含義的,不能相互替代。也就是說被逮捕的公民是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書”的,被逮捕人家屬收到的也能是公安機關簽發的《逮捕通知書》。
其次
我《憲法》明確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也就是說,對公民實施逮捕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執行權(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與公安機關具有相同的司法地位,行使相同的偵查權,也有相應的逮捕權)。“三權分立”決定了三權的受體不同,相對人也不同。即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對某個公民逮捕后,相關文書的去向只有一條,交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軍隊保衛部門)執行,而公安機關再根據“批準”或“決定”以自己的名義對相關公民實施逮捕,否則程序違法。
法律之所以對逮捕設定那么多“麻煩”的程序,除了出于業務方面的考慮,主要還是體現對公民慎用逮捕的原則,必定逮捕是最嚴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執行機關在發現逮捕的“批準”、“決定”可能不當時,可以向批準或決定機關提出異議;如“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立即釋放”。
第三
逮捕的執行方式特殊。逮捕與(刑事)拘傳、(刑事)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一樣,屬于刑事強制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機關收到檢察院或法院的逮捕決定后要“立即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少于兩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布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適當的強制方法。”
由此可見,逮捕是當場執行,是不可能象傳喚那樣事先“通知”的。也就是說:
你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書”,只能收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的《逮捕證》。收到《逮捕證》時,你只有老老實實地服從逮捕,沒有第二條路可走,抗拒逮捕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