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了逮捕通知書多久開庭_下逮捕通知書后多久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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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同法律規定時間也不同,一般情況收到逮捕通知書五個月左右能夠判決。開庭時不專門通知家屬,可以通知辯護人,這樣就會得到開庭信息。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最后是到法院審判。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逮捕是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依法逮捕。
”從逮捕之日開始計算偵查期間的羈押期限,一般兩個月,最長可以是6個月,發現另有其他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詳細內容見《刑事訴訟法》124條到128條的規定)。偵查終結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改變管轄、退回補充偵查,時間會更長。法院收到檢察院移送的案件后,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所以僅憑逮捕書不能準確確認開庭時間,因案件情況不同,偵查、審查起訴的時間會不同,快的20多天,長的就不好說了,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都可能。開庭時間以法院的開庭通知書為準。你這個還早著呢!逮捕通知書是派出所發的!意思是已經夠證據了!這個是在被關起來一個月內發的!下一步是移交檢察院提起訴訟然后是法院開庭判決!估計可能3個月左右判
下逮捕書后三十一天提起公訴,一般是三至六個月審判,無期和死刑因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