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病假工資合法嗎_單位不允許請病假合理嗎?
特邀律師
如果證實確實為病假,是有一部分工資的。不可以全額扣除工資。《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當你生病的第一時間就應該向領導提出要求休假,郵件或者電話都可以,然后就要看公司的病假政策,如果病假就是要扣工資的就是合理的,因為合同里寫了的。如果公司政策規定是帶薪病假或者是扣除多少比例的工資,那么都應該按照合同來。不過要提醒一點,如果惡意請病假而讓領導知道不是真的生病而請長假的,公司有權不付假期工資的,具體的請以公司政策為準
說法不違法,一旦這么做出來就違法了。
病假給開一定工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而事假是不給工資的。你好,我經常遇到員工請事假,我有話要說。我認為企業不允許員工請事假,有點嚴苛但是合理。
為什么這么說呢?理由如下:
一、很多員工請事假太隨意了。芝麻大點事都要請事假,更有甚者三天兩頭請假,這嚴重影響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因此,企業為了防止員工隨意請事假,都有比較嚴格的請假規定甚至禁止員工請事假或對請事假的員工扣罰嚴重,以此來震懾員工隨意請事假。所以,從員工請事假的事由隨意以及請假影響生產經營出發,企業才不允許員工請事假,從這一點來看,企業的做法是合理的。
二、企業不允許員工請事假是管理制度有效管控的體現,符合企業的管理要求。如果一個企業對員工請事假管控不力,那么很容易形成請事假的風潮,一旦形成這樣的不良局面,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的,從而也嚴重削弱企業的制度管理效果。因此,為了防止這樣的局面出現,企業必然會嚴禁員工請事假,杜絕這樣的情況出現。因此,從這一點來說,企業不允許員工請事假,也是合理的。
所以,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不允許員工請事假是很正常的,也是合理的,但企業的這種做法同時也是很嚴苛的,畢竟有的員工請事假是因為有重要的事情必須要處理,在這種員工必須離開公司處理自己的事情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還是不允許員工請事假,就顯得太不人性化了,再者,對于一些法定的事假,企業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如果對于法定事假也不允許的話,那就不僅僅是不合理了,更是違法法律的。
所以,我覺得企業對于員工請事假的問題,應該要采取嚴格的制度管理,但同時也應該對員工有正當的請假理由予以許可,做到張弛有度,才是最合理的。
不知道廣大讀者們是怎么看這個問題的呢?歡迎大家一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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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不同于事假,病假期間應該有工資,事假期間是沒有工資的,這是什么原因呢?
病假和事假是有實質區別的。
病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人體生理原因造成的不能上崗工作,國家勞動法制定精神出于人道主義原則,規定應發放一定比例的工資,作為企業對職工的社會責任。
如果工廠拒絕發放病假工資,可以去勞動保障局去進行維權,資料準備齊全的話,基本上都是可以勝訴的,企業應發放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資。
而事假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是職工在工作日放棄工作,去做個人的事情,原則上傷害了企業的正常組織運營,在此期間也沒有為企業創造價值,因此企業沒有義務為事假職工承擔工資,也不鼓勵職工請事假。
是違法的。 病假工資計算有規定: 病假按出勤算,但是工資不按全額,根據下面規定,結合你的工齡計算以下單位扣的工資是否合法。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病假應該給工資的 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 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 8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 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 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于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