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假條單位不批準是否違法_公司不批假是否違法?
特邀律師
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孕婦也是勞動者,孕婦當然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產假一般是從分娩前半個月開始休,你才懷孕六個月離生產還早,因此你休的不是產假。有醫院病假條,你應該請病假,按照單位正常程序請病假單位不批的,您可以Ems郵寄請假條和醫院診斷到單位,快遞外面備注郵寄內容,保存好快遞詳情單,單位收到后自己休假即可。只要你確實因身體狀況無法上班的,單位不批準病假不符合法律規定。
不批假是看情況而定,如果因為正當理由不批準請假,是不違法的,如果因為惡意公權私用,故意刁難,那么可能要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能保障員工的正常休假權利
員工請病假,雖然單位有批假權。但是,勞動者患病,也有休假權,如果員工提交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病假條、病歷和就診發票的,用人單位不批準違法法律公平原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部、 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號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并由企業審核批準。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鑒定,經企業行政批準。
你好,我經常遇到員工請事假,我有話要說。我認為企業不允許員工請事假,有點嚴苛但是合理。
為什么這么說呢?理由如下:
一、很多員工請事假太隨意了。芝麻大點事都要請事假,更有甚者三天兩頭請假,這嚴重影響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因此,企業為了防止員工隨意請事假,都有比較嚴格的請假規定甚至禁止員工請事假或對請事假的員工扣罰嚴重,以此來震懾員工隨意請事假。所以,從員工請事假的事由隨意以及請假影響生產經營出發,企業才不允許員工請事假,從這一點來看,企業的做法是合理的。
二、企業不允許員工請事假是管理制度有效管控的體現,符合企業的管理要求。如果一個企業對員工請事假管控不力,那么很容易形成請事假的風潮,一旦形成這樣的不良局面,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的,從而也嚴重削弱企業的制度管理效果。因此,為了防止這樣的局面出現,企業必然會嚴禁員工請事假,杜絕這樣的情況出現。因此,從這一點來說,企業不允許員工請事假,也是合理的。
所以,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不允許員工請事假是很正常的,也是合理的,但企業的這種做法同時也是很嚴苛的,畢竟有的員工請事假是因為有重要的事情必須要處理,在這種員工必須離開公司處理自己的事情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還是不允許員工請事假,就顯得太不人性化了,再者,對于一些法定的事假,企業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如果對于法定事假也不允許的話,那就不僅僅是不合理了,更是違法法律的。
所以,我覺得企業對于員工請事假的問題,應該要采取嚴格的制度管理,但同時也應該對員工有正當的請假理由予以許可,做到張弛有度,才是最合理的。
不知道廣大讀者們是怎么看這個問題的呢?歡迎大家一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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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需要什么醫院的病假條,這個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一般的公司會要求三級醫院的病假條。但也要看公司所在區域的實際情況,如果周邊沒有三級醫院,或者三級醫院距離很遠,應當批準三級以下醫院的病假條。當然是不能指定某一家或某幾家醫院的。ps:職工是有醫療期的,如果單位無理由就是不準休病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ps又ps:當然這個也是要根據病情的來休的,比如發燒之類的,不可能說非要休三個月的。
您好,其實請假的類型有很多,有的帶薪有的無薪,那么哪些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哪些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呢?
其實從一個大原則上來分,那就是無薪假,公司有權力不批準,帶薪假,公司沒權力拒絕,但年休假是特例除外。
一、您提到的病假,按照規定是屬于帶薪假,但不是足額薪資,一般是員工工資的60%發放,但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請病假,事后必須要補病假證明(也可以是疾病診斷證明),一般要公立醫院的才具有效力,因為很多公司不認私立醫院。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那么你寫了病假請假單后,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力拒絕的,否則就是違法了。
員工拿來病假條,公司能夠批準是有兩個方面的條件的:
第一,員工的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范圍內。
第二,員工的病假單是真實合理的。
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旦有問題,單位當然可以不批準。
首先說第一種情況。
員工的病假是有醫療期限制的,醫療期根據當地的規章制度有所差異,但總體來說是與公司司齡來定的,一般在3-24個月不等,司齡越長,醫療期就越長。
如果醫療期滿,想要再申請病假,公司當然可以拒絕,如果公司拒絕后,也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就不算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屬于合理范圍的,但公司仍然要給員工賠付經濟補償金。
再來說第二種情況。
病假單的真實性。這是個不容忽視的現象,因為越來越多的人,為了休假而開假的病假單,淘寶上隨處可以買到病假單,有的人為了休假刻個章就把病假給請了,還有的病假單什么的都是真的,但是病是假的,就因為和醫生熟悉,也能把病假單給開出來。
現在的員工不能太相信,真是防不勝防。
所以有些時候,一些公司的HR,就會實地到醫院去探訪,看是不是有員工的就診記錄,一旦發現員工弄虛作假,這就不是批準不批準員工病假的問題了,而是公司要考慮是否辭退員工的問題了,因為這種性質非常惡劣,單位是可以有理有據的辭退。
這里也呼吁大家一下,作為員工還是要誠信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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