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房產證加女方名字要錢嗎_結婚后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要錢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男女只要領取了結婚證,就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只要共同生活在一起,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屬于雙方的共同收入。婚姻的框架下,依法就把雙方看成了一個共同體,在名譽上,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在經濟上,涉及一方的利益就是雙方的利,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我不知道樓主提的;婚后在房本上加女方的名字,加完后女方有沒有義務一起還房貸。這個還貸義務是指女方用婚前的財產還貸,還是用在婚姻期間內雙方的共同收入還貸,只要女方同意并且愿意,在房本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依法女方就有共同還貸的責任。
如果說,男方指的是用女方的婚前財產來履行還貸的義務,女方就有權拒絕。因為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是歸個人所有的,女方對自己的婚前財產就具備了全部的權屬,不愿意拿出來還貸,這是女方的權利。
同樣的道理就是,男方在房本上不愿意加女方的名字,結婚以后還是用自己婚前的財產來還貸的話,房產依然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男方對該房產就擁用了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在婚姻期間內女方只有使用權,一旦要是婚姻解體,女方沒有任何權利。
結婚以后,只要是在婚姻期間內,用共同的收入來還貸,就是女方履行了還貸的義務。不同的是,雙方還貸部分,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共同還貸前的這一部分是屬于婚前男方的個人財產,在該房產占有權的比例上,肯定是男多女少。只要有這個比例的存在,就是公平的,也不存在女方沒有盡到還貸的義務。
房產證上加名字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一)有房無貸:手續費為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二)有房有貸:手續費為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除此之外,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200元。(三)如果還沒有結婚就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這種情況將視為房屋買賣,需要交如下費用: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費;2、不滿5年,5.5%的營業稅加1%個調稅(時間段從產證發證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滿5年則不需要。3、萬分之5的印花稅;4、4本合同,每本約5元(各區交易中心不一樣);5、男方轉讓50%,所有的稅按市場價格計算;6、產證上有幾人轉讓的,產證權益按平均分。
對于結婚必須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的作法,我是持反對態度的。這是因為:
第一,房產本來是男方的婚前財產,應該被男方享有,如果加上女方的名字,就成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后,女方不出一分一厘,便享有房產的一半產權,這對男方來說,是顯失公平的。
第二,用房產綁架婚姻,讓女方擁有了更多的話語權。就是女方有再大的缺陷,也讓男的說不得話,離不得婚。否則,就會將家里的一半家產被掠。就是女方提出離婚,也是要把家產拿走一半,這讓男方只能被動的接受妻子的一切。這樣的婚姻穩定,其實存在著更大的隱患。
但是,在男多女少的今天,現在的婚姻是女方市場,由女方主宰一切。她們的要求,你答應則罷,不答應馬上讓你滾蛋。再找一個,還是這樣的條件。如果你都不辦,難道讓孩子打光棍不成?弄來弄去,還是要委屈求全,不得不答應這樣的條件。
這也許是出于女人的貪婪,也許是做為一個弱者對現在的高離婚率的一種警戒,防止嫁過去十年八年的被一腳踢開,光著屁股走人的尷尬局面,這種現象的蔓延,在不合理之中也包含著合理的成份吧。
謝邀。但是這個問題不是我的專長,只是可以告訴你,由于你們并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這種行為在稅收上屬于買賣,需要依法繳納相關稅款。
這個問題,其實需要雙方自愿,彩禮力所能及,如果硬強人所難就會適得其反。現實的例子很多了
如果房子只付首付,婚后兩口子一起還貸,那么就該加上女人的名字。如果婚前男人父母全款買的,不加女人名字也正常,現婚姻法對于婚前男人家全款買的房離婚也沒有女人的份。
沒結婚就考慮離婚你要嗎?
算,只要房產證上加名字,就視為對女方的贈予,按照不動產登記證書上載明的份額雙方按份共有,如果沒有約定份額的,則視為共同共有。
而且,婚后在婚前購買房屋產權證上加名字,稅務機關免征契稅和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可見,國家還是鼓勵這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的。
如果是男方父母出資的,加了名字,但是離婚了,這種贈予可以撤銷么?答案是,一旦不動產登記變更,就不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