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產權到期怎么辦_產權到期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辦?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將自動續期,而2007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則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準予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各類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
1、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
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后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用建筑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為40年。
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你就只對建筑物享有產權了,如果國家沒有建設計劃,則你需要按照當時的土地出讓金水平,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延續土地使用權。
如果國家有建設計劃,比如修路、建設公共設施、拆遷建新樓等,就會取回你的土地,并按照你的建筑物的折舊,補償你一些錢,然后就是你搬家走人了。
目前就這個政策,因為還沒有到期房產,所以還沒出什么事情,已經有人開始質疑這個政策的合理性了,等待下文吧。
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只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
不再糾結土地年限,100m襯交約1560元即可續期,不動產登記正式生效了!不再糾結70年產權還是40
年產權,關于補交年限問題:物權法已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
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
《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就是100m的房子只需要補費1560元。
現在不用糾結40年、50年和70年的產品,商業產權
產權到期后兩種結果!
1、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
繼續使用;
2、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補償,是住宅的3倍!
先來個逼乎似的問候,瀉藥。
對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到期后如何處理?很多購房者都有疑問,但是,不論是購房者、地產人,還是國家有關部門,都沒能找到一個確切的答案。
十多年前,《物權法》在土地續期問題上的說法就已經開始出現不同的聲音:
2002年12月,物權法初審草案第一次審議,建議到期后:無償收回土地,只補磚頭瓦塊價值。
2004年10月22日、2005年6月26日,物權法草案第二次、第三次審議,均規定:需批準才續期,要支付出讓金。
2005年10月22日、2006年8月22日,物權法草案第四次、第五次審議,均規定:到期后自動續期,但要繳納出讓金。
2006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審議物權法草案,認為:支付土地使用費這一問題需慎重對待,目前以不作規定為宜。
2007年《物權法》最終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016年4月份,溫州部分20年產權的房子土地使用權限到期,續期需繳納高額土地出讓金的新聞一度引發全國性的熱議。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如何處理的問題也再次被重視起來。
中國住宅土地70年權限到期,續期需要支付出讓金的規定,其實源于1990年的一部稱之為“國務院第55號令”的行政法規。其中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而在2016年12月28日聊宅小編朋友圈被以下信息所刷屏,《溫州一小步,中國一大步。》、《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費不收費!》,還有很多媒體直接解讀為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自動免費續期的問題其實已經解決了。認為所有的住宅土地到期后都不繳費,顯示是一種樂觀的誤讀。
我們今天重點會提下溫州的案例
國土資源部: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因此,為了解決少數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的群眾面臨的實際問題,維護他們的應有權益,國土資源部商住建部同意后提出,地方在相關“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可以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
王廣華:一方面是溫州這次出現的問題牽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屬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試造成的個別情況,有它的特殊性;另一方面,相關法律安排還沒有出臺,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先按這個辦法操作,等相關法律安排出臺后再與之做好銜接。
請看重點:地方在相關“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可以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
其實國土部的回答很明顯,目前在相關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說明土地續期如何收費,還沒有立法,怎么收,所以就暫時不收錢。
這只是一個臨時的辦法,還是不要過度引申了。具體以后做要再觀望了,為什么諸多媒體都在故意忽略這個,目前的不續期只是暫時的。
國土資源部的這個決定和處理辦法,僅僅是針對溫州“溫州當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這個特例,而不是“土地使用權70年”的普遍情況。
60年、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最終如何確定,目前尚無定論。其他相似的土地產權情況,未來也參照這個辦理,參照的依據是《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
如果大家都免費續期,那么土地使用權要有什么意義,還需要劃分70年、50年、40年的土地使用權嗎,當買70年產權的房子比20年產權的房多交50年的土地錢,但是使用起來都自動續約,到期后免費延長,你會怎么選?,大家買房都會去買10年20年產權的房子,而買70年產權房子的人則會被貼上一個大大的弱智的標簽。
我們再回顧一下關于“兩不一正常“的解釋:
一、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二、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
三、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諸位看下重點:“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請不要忽略這條,都沒有續期好不好,保持現狀,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各位還是自行理解。
當然,我知道有人會搬出物權法,我們再來重讀一下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很多人認為的那樣是無償續期,但是沒有任何地方說明是免費續期。
那么目前是否也可以參考的案例可以說明土地續期是如何續期的?
有,請參考蕭山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續期辦法
《物權法》149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杭州市蕭山區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續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對蕭山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續期對象、續期程序、出讓金收費標準等進行了全面明確。
《辦法》明確規定了準予續期、臨時續期、不予續期三種類型,按續期類型確定了續期的不同年限及收費標準。
符合續期條件的工業用地項目,可通過辦理續期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延長10年或20年。
對一些即將到期,但不符合續期條件的工業用地項目,將予以依法收回。
《辦法》規定,按現行基準地價的20%確定出讓金基數,在這個基數上再按聯審確定的續期年期進行修正。
對于租賃的費用,則統一按照杭州市的相關規定,按年收取土地租金,土地租金標準按照相同條件下的續期出讓金乘以土地還原利率確定,土地還原利率暫定7%。
不過,以上我們所說的都是土地使用權,它和房屋所有權是不同的。兩者都是房屋產權的一部分。不同的是,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還在,其所有權就是產權人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一般是從開發商取得房子所在地塊的時間開始計算。
所以根據以上新政,如果房子70年產權到期,國家很可能會采用以下幾種措施:
1. 向國家提出申請,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前面聊宅小編說過了,這種解決辦法可能需要交納一部分土地出讓金。
2. 國家收回土地和房子,然后對相應的產權人進行安置。這種方法類似于拆遷安置,但是得到補償的新房子,產權是老房子剩余的年限。
3. 國家收回土地和房子,對產權人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產權人可以拿著這些經濟補償,在其他地方自行購買新的住房。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將會自動續費,補繳土地出讓金還不確定,會有一定的拆遷補償。
產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后的情況有明確規定: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實大家不需要太過于擔心商品房土地試用期限到期的問題,因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如果到期了的話,房主只需要交錢續用;相反,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等等。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第二十一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依據物權法,不動產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有兩種處理方式:1.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2.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到期后不能自動續期,需要在到期前90日向政府申請續期,若或批準,則需要重新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