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_民法通則關于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特邀律師
一、一方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下述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當事人約定或協商解除合同時,必須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且解除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
2、法律規定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不可抗力既包括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也包括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完全改變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客觀環境,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不可抗力成為合同解除的當然條件。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此即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制度,即指在期限屆滿之前或先于履行期之前一方違反合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保護相對方的利益,賦予相對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解除合同必須催告遲延履行方,并給予其合理的寬限期。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解除合同不必催告遲延履行方。⑥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有什么后果
1、根據履行情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
2、根據合同性質,是指什么類型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3、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4、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5、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通則中關于無效合同規定:
(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民法總則》有關民事行為(含合同無效行為)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系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 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 第一百五十七條后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
綜上,可以看出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中關于無效合同的區別,民法通則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純獲利的合同是有效的,而民法總則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均屬無效,具體的區別可以參照上述材料。
謝邀。
這個情況不一定。
首先,如果合同履行有先后順序的話,在先履行一方違約沒有履行的情況下,后履行一方是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是同時履行的話,另一方也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但這些都不意味著不再履行合同。
其次,如果希望達到合同不再履行的法律效果的話,需要解除合同。如果合同里面有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享有解除權的話,那么守約方可以行使解除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最后,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在該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的話,可以先進行催告履行,然后在合理期限后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定解除(單方解除)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單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不想干”)
①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提示】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屬于違法解除,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沒法干”)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提示】勞動者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時候想走什么時候說就行)
(3)不需事先告知解除的情形(“沒法干”)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暴威限,瞎指揮】
【提示】根本不必告知,再不走命就沒了……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不能用”)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無過失性辭退(“沒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沒辦法”)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示1】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行上述程序。
【提示2】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3】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