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相關手續有哪些證明_繼承財產需要什么手續?
特邀律師
謝邀,遺產繼承糾紛通常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繼承人的資格問題,二是繼承財產的分割問題,日常糾紛以后者居多。
那么,出現遺產繼承糾紛時,應該提交哪些資料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繼承案件的司法解釋,大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夠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血緣關系的戶口或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2、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繼承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3、代位繼承人與繼承人法定繼承關系的證明材料;
4、能夠證明前一順序繼承人或同一順序其他繼承人喪失或放棄法定繼承權利的材料;
5、合法有效的遺囑材料,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等;屬于口頭遺囑的,需要兩位見證人先行出具書面材料;
6、引起糾紛的被繼承人的財產證明材料;
7、其他繼承人侵害繼承人繼承權的證明材料;
8、具有《繼承法》規定的可以分得被繼承人財產資格的證明材料。
實際訴訟時,可根據案件性質,主張權利,有選擇地提交。
如果繼承標的為動產,需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各方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繼承協議文書進行辦理。如果是遺囑繼承的,還需要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各方繼承人一致認可的遺囑。
一、房產人去世了,他占有的房產份額就會涉及到繼承問題。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遺囑的,由遺囑上的指定繼承人繼承。
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一般情況下,是由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他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
二、辦理繼承房屋手續的部門,是當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必須要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現在已經取消這個規定了,節約了許多費用。
三、需要的手續是這樣的。
(一)遺囑繼承的。
帶好不動產證,繼承人的身份證,遺囑,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是未經公證的遺囑。登記人員由于無法判斷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可能會要求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到場確認。那這和辦理法定繼承提供的手續就一樣了。
(二)法定繼承
帶好不動產證,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說明: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可以是這些材料。比如醫院的死亡證明,公安局的死亡證明,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戶口注銷證明,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決書等等。死亡年代久遠的,也可以由村居委出具證明。
2、親屬關系證明是指,戶口簿,結婚證,收養證明,出生證等可以用來證明夫妻關系或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如果辦好了繼承權公證的,或通過法院解決繼承權糾紛的。那就只要帶好公證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動產證,繼承人身份證就可以直接辦理繼承登記了。
繼承證明是對遺產繼承的公證,向公證處申請。
公證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對繼承人繼承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作出認定。
公證處有政府設立的事業單位,也有私人成立的企業,專門負責對委托、遺囑、繼承等事項進行公證。
公證處對出具的法律文書承擔責任,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所需材料
繼承公證所需材料: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戶口簿等,被繼承人財產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
親屬關系證明可以到居委會、街道、派出所等單位出具意見并蓋章。
主要身份關系要確認,如被繼承人的所有子女、父母、配偶關系,如有去世,應當備注。
如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要親自到公證處作出書面公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權利。
程序
首先排隊取號,填寫公證申請表。按要求提交材料,公證員可能對有關事項進行詢問,做好筆錄并簽字。
公證的審核時間為十五個工作日,依公證內容、公證業務量大小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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