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保密協議應承擔哪些責任_違反保密協議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特邀律師
1、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2、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的,離職后,應當遵守保密協議約定。未遵守保密協議的,即為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認為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從而予以辭退,那么公司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讓公司提供證據,如果公司提供了相應的證據,那么就沒有維權一說了。
萬萬不能提供。
你這么做最后的結局是兩面都不落好。
既然和前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就要遵守。
保密協議上不但規定了保密的內容,應該還規定了如果違反該協議要承擔的后果吧!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你把保密資料透露給新公司,你覺得前公司不會知道嗎?錯了,等你透露的資料危害到前公司的利益時,一定會被知曉,而你就等著接受“懲罰”吧!
前公司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再加上現在網絡信息發達,你做的“壞事”會不斷在行業發酵,你以后的職業生涯給怎么辦?會有公司愿意聘請一個不守信用的人嗎?
現公司也不會給你更多的機會,因為你不值得。
你是不是覺得沒關系,我有新公司啊,我給他們提供重要的資料,新公司肯定會感謝我重用我。
你如果這么想,那就大錯特錯了,新公司不會重用你,反而會看不起你。
你今天背叛了前公司,將來有一天也有可能背叛現公司,當你把前公司的保密資料交出去的那一刻,你就喪失了現公司對你的信任,以后在新公司,領導也不會交給你重要的工作。
居然領導開口了,該如何拒絕才是你應該考慮的。
領導居然開口要資料了,你就要懂得如何拒絕領導的“無理”要求。
領導說:小李呀,比上一家公司的那個信息資料給我一份吧,我們公司參考一下。
你可以直接說:不好意思啊,領導,我因為與上一家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這些信息資料我沒辦法提供。
領導不死心繼續說:我就是參考一下,再說了,你不說我不說,誰知道是你提供的呢?
你可以把這件事升級一個角度:既然簽訂了協議,就必須要遵守,我是一個誠信的人,領導,您就別再難為我了,我真的沒辦法,實在是對不起了,領導。
你話已經說到這了,領導也不傻,能聽懂你話的意思,領導再繼續給你要就是在難為你。
總結:
作為專業職場人,應該知道什么是保密資料,什么是保密協議,千萬不能因為新公司被判老公司,因為你的新公司有可能會成為下一個老單位,新公司的領導不會信任被判老單位的你。
若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可能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因違約或侵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2、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毀。 3、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若能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為詳細準確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