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標準制度包括哪些_基本勞動制度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與勞動相關的法律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兩項基本法以外還有其他法律規定作為支持性法律。
統計如下:
1、勞動管理法--勞動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權
2、勞動就業法
3、勞動關系協調法(勞動合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
4、勞動標準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工時休假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職業訓練與職業資格標準法;職工訓練與職業資格標準法;職工獎懲規則)
5、社會保險法(生育保險法;養老保險法;失業保險法;工傷保險法;醫療保險法;遺囑津貼)
6、處理勞動爭議程序法(勞動爭議;集體協商爭議:行政調解程序;集體合同爭議)
7、勞動檢查監督法(監督檢查機構;監督檢查職權)
8、工會的法律保障(結社權;協商權;參與權;監督權)
1.勞動用人制度
2.勞動紀律,勞動時間,勞動工資獎罰,勞動分工等方面的制度
3.其他方面的有關生產用料制造等的規定
一般勞動規章制度中所包含的內容應該有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關于員工錄用和培訓教育方面的一些要求,對勞動合同的管理。規章制度當中所規定的錄用員工的條件最起碼應該是年滿18周歲以上,另外就是公司會在規章制度中標明員工應該遵守的一些規則。
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都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都包括哪些內容?
1、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2、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年齡等情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符合崗位錄用條件。
第8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9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 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 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6個月: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3、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即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員工領取勞動合同時應當簽收。
第14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簽字、公司加蓋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為勞動規章制度都是由用人單位擬定的,用人單位所擬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制度的規定,沒有侵犯到員工的合法權益就受法律保護。至于規章制度當中的這些詳細內容這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員工在以后的工作當中是需要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技術和安全衛生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地(即工作地點)、勞動經費、輔助人員、技術資料、工具書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
確立勞動關系的三大標準勞動者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當然好了,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用人單位應當根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秉著互利共贏的原則,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情況,明確具體崗位、部門應當遵守的制度,盡可能具體可操作,并應當依法制定以下勞動規章制度:
(一)勞動用工制度,包括職工招用、培訓教育、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時間地點、休息休假、工資福利、社保等內容;
(二)職工勞動紀律,包括勞動紀律、職工守則、保密制度、獎勵和懲罰制度內容;
(三)其他用人單位需要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其內容在合法公平的基礎上,應當盡量全面、細致、嚴謹。規章制度中涉及的各工種、崗位任職條件,工作要求、工作規程以及責任等都應當一一列明,讓勞動者熟悉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應該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做什么,以及違反規定的責任,這樣有利于提高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防止、減少糾紛的產生,甚至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為及時、公正處理糾紛提供方便。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規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規范管理, 能使企業經營有序,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
2. 制訂規則, 能使員工行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義是: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規范指引企業部門工作與職工行為需要.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完善”勞動合同制”,解決勞動爭議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