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從單位安排工作被開除_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嗎?
特邀律師
說有 也可能 說沒有一樓說的對單少一個 前提是損傷你個人利益的情況下 你可以 不服從 有賠償 但恰恰相反不損傷你個人利益的話 不服從 沒有
一、員工過錯性的辭退。
具體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存在主觀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六種情況辭退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用人單位在辭退違紀員工要做到有理有據,并保存好相關證據。否則,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或訴訟,用人單位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公司制度,將承擔對已不利的后果。
二、員工非過錯性的辭退
具體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未存在主觀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情況下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不存在上述兩項情形的話,如果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可就違法了哦,而且還可能面臨巨額的賠償。
員工上班故意不服從合理的安排,說明員工對這份工作已經沒什么留戀,發生這種情況,雖然不幸,但對公司而言,該考慮的是止損,而不是意氣用事。所以,從這個方面講,HR 要做的并不是代位執行,而是讓他上司或直系領導按工作任務評定其工作完成情況并得到當事人的簽字認可。如果根據情況認定不符合該職位,可根據當事人情況與公司情況再給與其他職位機會安排,如實在談不攏,可辭退或解除合同。
至于賠償金與失業金的取得,作為人事其實沒必要太糾結,都是有法可依的事,該n +1還是2n 按你們最終的解除合同條件來;當事人的失業金,更不是你該考慮的。千萬別傻不拉嘰的想著為公司或老板省幾個錢,落下個劊子手的不好名聲。
其實對于企業人事來講,讀懂勞動法,依據勞動法認真執行是保護自己的最簡單方案,那種被老板壓迫做出對員工不利的行為到最后都會被證明是雙輸的。
說服老板遵守勞動法與為員工考慮周到妥善安排才是一個正直人事該做的兩件事。
你很有性格嘛,可以當眾拒絕領導安排的工作,雖然不是本職工作,但你總得顧忌一下人家的面子嘛,咱不說領導,就是一個普通的同事,當眾被人回懟一下,心里多少也會有點不高興的,人都是要面子的,何況還是領導。你讓人下不來臺,就休怪人家無情了。
辭退了也沒什么不好啊,如果把你留在單位繼續工作,我想你的日子更不會好過,天天小鞋穿著,被人冷眼待著,想想都憋屈,所以走了更好,要不你就按照勞動法起訴單位,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好啦。
工作,其實也無所謂本職不本職,領導既然安排你去干某一件事情,他肯定是認為你能夠勝任能夠干的了,所以才會讓你去。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在單位上班,有時也不能由著自己的性子來,自己想干的就干,不想干的不去干,如果非要按照自己的脾性去做事,那么你會很累的,而且也不會有什么大的成長和前途,要想成為人上人,既要吃的苦中苦,也得忍得了人生中的屈中屈,那些光鮮亮麗的成功者,誰知道他們曾經在背后付出了多少辛苦,嘗盡了多少辛酸呢。沒有誰能隨隨便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