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不發工資舉報電話_公司不發工資咋辦?
特邀律師
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時可以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和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打工不發工資可以撥打12333投訴,也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有異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可以撥打12333電話投訴,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投訴沒有效果,可以搜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這個發不起工資,打不起工的艱難歲月,一個注冊公司暫時發不起工資也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的,公司老板真的不想拖欠員工的工資,現在已經三個月沒有發工資了,老板也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
這年頭,企業求生存好難,打工日子好苦,老板的日子好難過。我要是這樣,或許已經早就跳樓或跑路了。
人是通情達理的,老板和員工雖然只是一種利益關系,你給工錢我就幫你打工,我給你打工你就得按時付工錢。如今,公司老板已經不厚道,一拖再拖,難道要死拖到底或者賴賬走人,我想這是不應該發生的事情。
既然已經走到這般地步了,公司已經面臨生存危機,這是一件很倒霉的事情,作為公司老板是不愿看到這般光景的,有什么辦法呢?誰開公司不望著賺錢,誰愿意眼巴巴看著自己的公司倒閉或發不起工資,除非老板有神經病。
既然三個月都過去了,那你們就再等一等吧,給老板起死回生的機會,公司稍有起色,資金回籠 ,相信這點工資,老板會一分不少發給你們的。
我也相信你們一定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大家都知道拖欠工資是違法的,你們也應該理解老板是一位通情達理的人,作為老板員工,能夠走到一起共事,也是一種緣分,既然走到一起了,不看僧面看佛面,既然多的時間就等了,那就再等一個月,也就是第四個月,如果公司還沒有走出困境,老板一定會想辦法,就是砸鍋賣鐵也會籌錢把你們工資付清的。我相信公司老板和和員工同舟共濟,一定會邁出困境,迎來新一輪曙光!
用人單位不發放其工資,勞動者進去鬧是不可以的,勞動者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