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會召開人數規定_黨委會召開人數規定?
特邀律師
黨委每半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常委會會議。
【法律依據】
《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緊緊圍繞加強和改善黨的全面領導;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全覆蓋;
(三)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四)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過程和效果相統一。
原則上不舉型大型會議,減少聚集
黨委會的召開,組織原則規定,必須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在黨委書記因正常原因暫時不在工作崗位或書記一職暫時空缺時,由上級黨委指定或同意的黨員領導干部組織召集并主持。
黨委會在討論研究黨內議題時,不邀請黨外人士列席。在研究決策社會性問題的黨委擴大會議時,可根據需要邀請黨外人士列席。黨外人士列席黨委會時,有發言權、建議權,但沒有表決權。黨外人士更不可能成為黨委會的主持人,那將成為一則政治笑話。
按照組織承續,黨委會召開人數超過半數才能召開,對會議內容討論超過會議半數以上內容才生效!
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經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并經黨員大會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
(2)自費出國、出境半年以上的;
(3)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體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調動,下派鍛煉、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移走正式組織關系而沒有轉走的。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第十五條 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全委會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天前通知到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年必須向上級組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執行中央和上級組織某項重要決定的情況要進行專題報告。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