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增資踢出小股東_公司大股東有權踢出小股東?
特邀律師
股權轉讓是雙方合意,就算其他股東要把小股東踢出去,小股東不肯賣,他們也么辦法,只是股東權利實際上會受到影響。至于收購股份的價格,是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話,要看股票價格,如果只是一般股份制有限公司,每股價格實際上是雙方協商的,必要時有報告佐證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每股多少錢之說,但一般也不能按注冊資本,一般股權轉讓要溢價的,如果企業實際經營,最好還是有資產評估報告,做出對小股東持有出資份額的一個估價然后轉讓。對于股東給公司做的貢獻,股東給公司出資,成為股東,出資是公司所有,不是股東的了,股東取得的公司的份額,如果說人力上的貢獻,如果有職位,職位應該會有工資或者津貼,這又是個勞動關系甚至是勞務關系的層面了,一般不會因為股權問題產生對公司的索賠。7%的股權,可以說是有影響力的股東了,但是除了章程規定的事項外,或者特色情況,比如這個小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什么 的,一般都是三分之二或者多數決,一般經營應該不會影響。
股權轉讓
公司大股東無權踢出小股東,只能和小股東協商,收購其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只能說大股東還屬于公司股東,在公司的股份還在,如果股東會需要做決議,他的股份在表決時仍然是占大多數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不表示公司屬于誰股東也只是對公司出資,然后根據出資分紅,如果對公司經營需要股東會做決定,出資比較多的股東相對表決時對結果更能產生影響法律上,股東、公司是獨立的
除非你們有特別約定,否則不可能阻止你同比例增資的。
當然,如果你不想同比例增資,可稀釋股權比例,或讓大股東回購股權而退出。
1、首先公司增資(你所說的不是大股東想轉讓原有的股權,實際上是公司是否增資的問題)要經全體股東的同意,這是前提;
2、只要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增資,大股東放棄了,小股東可優先獲得增資(超過原有比例);但也可吸收新股東入股;
3、如果小股東超原比例增資,那大股東比例一定下降,如果吸收新股東入股,那大股東比例一定下降了,其他股東可能不變
1、《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說明只要持有1/3以上表決權,就能從根本上阻止公司增資行為,從而從根本上避免可能發生的對小股東權益的任意踐踏。如果公司在成立時約定重大事項表決須代表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表決權通過的話,則對持股比例低的小股東更加有利。 2、《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因此,當增資行為無法避免或小股東本身也同意增資時,依法按照原出資比例進行增資是股東的基本權利,按比例增資可以有效地避免小股東股權被稀釋的情況發生,使增資后的公司股本結構與增資前保持一致。 3、合理的增資方式應是首先對公司的現有資產進行全面地評估,以確定股東權益的真實價值或者公司的凈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和新股東的出資金額與股權比例。盈利狀態下高于資本的股東權益應由原股東享有,而不應自然地歸屬增資后的所有新老股東,同時,虧損狀態下新股東相同比例股權的出資也不應該當然地按照原有股東的出資額確定。否則,就必然會導致新股東對原有股東權益的不當占有,或者老股東不合理地獲得新股東出資利益。因此,當增資行為無法避免,而小股東又無力或無意繼續出資時,評估以重新確定股權比例是小股東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