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推翻之前的家庭協議_遺囑能推翻協議嗎?
特邀律師
您好,遺囑繼承以后您取得了所有權。作為所有權人,您與您后哥簽訂協議,如果協議不涉及違法事項,那么該協議自成立時便發生法律效力!
這種協議無實際法律意義。贍養義務與繼承權利是二個單獨的法律概念,在無遺囑情況下主要贍養人可以多分點而已,有遺囑按遺囑執行。遺囑是可以不斷更改的,法律上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也就是哪怕現在遺囑公證了,以后你奶奶還是可以推翻原遺囑再重新寫遺囑。你家真想要房子就現在直接過戶,才沒有隱患。每月二千非常簡單你奶奶跟你們住你們每月去銀行取出就可以了,就說奶奶每月花費掉了
這份協議有決定性的價值! 我們知道,通過遺囑處理遺產的前提是這個財產屬于被繼承人,也就是立遺囑的人。但協議的內容很清楚地表明這個房子是王燕一人出資購買的,只是借用父母的名義,因此這個房產的實際購買人是王燕,其所有權人也應當被確定為王燕。這個協議中對房子的歸屬約定也非常清楚,老人去世后屬于王燕,并沒有王燕出資購買后贈送給父母之類的意思。因此,第一步,這個房子的所有權應當確立為王燕所有。 在上述前提下,后續所立的所謂“遺囑”是無效的。因為權屬本不屬于被繼承人,就沒有權利處分。 這個問題稍稍有點難度,所以雖然沒有獎勵分,我還是愿意出手解答一下,因為我如果不解答,估計短期內能說清楚的人不多。如果要打官司,建議還是請個律師,在請律師之前給對方講講案情,讓律師先初步分析一下,如果分析不到我這一步,就不要花冤枉錢請他了,自己按我的思路充分準備一下,打贏官司問題也不大。
謝悟空小秘書邀請:
遺囑是一個公民在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死亡后,對自己的財產和事物,進行處分的一份法律文件,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文件。
修改遺囑,只有立遺囑人自己,才有權利修改遺囑。修改的遺囑,可以推翻以前立遺囑,所寫的內容。立遺囑人,寫有多份遺囑,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
其他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修改遺囑的內容,違背立遺囑人的意愿。你的母親,也不能違背你父親的意愿,修改你父親的遺囑。
你父親所立遺囑,應該是在有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立的遺囑,才被視為有效的遺囑。在沒有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無效。
另外,你父親所立的遺囑,處分的財產,是你父親的單獨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只能處分自己的哪一份財產。你母親的那一份財產,你父親無權處理。
還有你父親的遺囑,不能剝奪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權利。在處分自己的財產時,要給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一定的遺產份額。
在你父親的遺囑中,不能侵犯你母親的合法權益。侵犯到你母親合法權益的遺囑內容。被視為無效,你的母親可以不執行,這部分內容。
以上就是,冉兄對這個題目的看法。由于題目過于簡單,遺囑牽涉的是財產的處分,又很復雜。建議你去咨詢律師,對你父親的遺囑,進行詳細的分析,確保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母親去世后,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時,你本應當及時出示母親的遺囑的。
【遺產繼承公證時沒有按照母親的遺囑繼承】筆者猜想了三種可能。
1.你根本沒把遺囑拿出來
2.這份遺囑被公證處認為無效,或者效力不如公證遺囑、不如后立的遺囑等,總之不按這份遺囑適用。
3.你跟其他2位兄弟姐妹商量后,自愿放棄了本來可以拿到的份額,自愿少拿了22平米。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這套房屋現在過戶了沒有,名字有沒改到你們姐弟三個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如果已經過戶完了,基本上這事沒戲了。
還沒過戶完的話,你可以抓緊去法院起訴一下,碰碰運氣。
具體到底遺囑的效力如何、繼承公證書那天是怎么個情況,需要更多細節和證據,才能具體指導操作。
希望這個回答能對你起到幫助。
之后附上筆者之前寫過的一篇關于遺囑的文章:
父母已經年邁了,遺囑應該如何辦理呢?
筆者代理過的案件中,兄弟姐妹之間關系和睦的,其實根本不需要管遺囑的問題。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根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原則上是均等分配。
只要有一個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第二順序繼承人都是沒份的。
簡單來說,如果一個三代家庭,父親不幸去世了。父親和母親的共同財產,先要劃分出屬于父親的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將父親的遺產,平均分配給爺爺、奶奶、母親、孫子。
如果爺爺去世了,那么爺爺和奶奶的共同財產,先要劃分成屬于爺爺的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將爺爺的遺產,平均分配給奶奶、父親、叔叔、伯伯、姑姑、曾祖父、曾祖母(如果曾祖父、曾祖母還在的話)。
《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叔叔、伯伯、姑姑中,有在爺爺之前就去世的,屬于叔叔、伯伯、姑姑的那份,會傳給他們的孩子。這個叫【代位繼承】。
其實,法定繼承本身就已經安排地很合理了。
一個人去世了,最親的無外乎就是自己的父母、孩子、配偶了。
兄弟姐妹成家后,也是關起門來,各家過各家的小日子。
即便撒手人寰了,如果不是偏心眼,或者惡意想搶奪兄弟姐妹的份額,該怎么樣就是怎么樣的。
如果要改變這種默認的設定,就需要在被繼承人在世時,預先訂立遺囑。
《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比較容易產生矛盾的是兩種,一種是再婚家庭。比如父親或者母親有一方離異,之后再婚。 之前生的孩子和之后的孩子間,即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間,容易存在利益糾紛。特別是和父親或母親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更容易動腦筋,讓父母早早立下遺囑,取消掉給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遺產份額。
同理的是那些從路邊、從醫院里抱養來的小孩,或者過繼來的小孩,如果沒有依法去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不成立法律上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合法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第二種,是父母已經年邁,有些子女會利用自己和父母一起生活的契機,借著自己是家里唯一的兒子、或者是長子、或者是招上門女婿的女兒,要求父母立遺囑,將財產傳給自己一個。
這種情況下,通常就需要立遺囑,來改變法定繼承了。
《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有些老人會自己寫遺書,或者寫一些分家書一類的書面憑證。如果符合遺囑法定形式要件的,可以被認定為遺囑。
但是建議各位,如果要立遺囑,最好立【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只要出現了,效力可以壓制其他任何遺囑。
也就是說,如果你手頭握有一份父母書寫的,未經公證的遺囑,千萬不要以為萬事大吉了。很可能將來打官司時,你的兄弟姐妹拿出一份公證過的遺囑。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會把司法所退休人員、退休法官等個人收費草擬的遺囑文本,錯認為【公證遺囑】,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公證遺囑,必須是公證處和公證員依法出具的。
另外,律師見證的遺囑,也不等同于公證遺囑。論其效力,也只是一份普通的代書/自書遺囑罷了。
公證遺囑其實并不貴,一份在幾百元,就是排隊會比較久。大家可以尋找公證處,過去搖號免費咨詢,會有公證員告訴你們要整理準備哪些材料。整理好了就可以預約等候了。根據筆者的經驗,基本上一份遺囑從進去預約排隊到順利立好,要半年以上。
因為公證員數量并不太多,而且公證帶著國家司法程序的性質,不是私人盈利單位。一份遺囑幾百塊錢,到公證員手頭沒什么油水,大家都不稀罕做。所以,就只能排隊慢慢等。
公證員通常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帶有一定的編制,基本上不會為了一個遺囑,接受家屬的賄賂紅包——得不償失。
一般公證員不愿意上門辦理公證(而且上門去醫院或者養老院,或者老人住處,人多眼雜,立遺囑的事情本來就應該保密,傳開了有害無益),需要家屬們把老人送到公證處去。
公證員做公證遺囑時,要對老人單獨進行問話,確認有無受到子女的脅迫和欺騙。
公證處門口也經常上演老人哭哭啼啼的鬧劇。
通過遺囑能傳的財產,必須是沒有權屬爭議而且確實存在的財產。
比如將來可能獲得的動遷款是不能寫進遺囑的。
比如老人私藏的一些金銀首飾、一些現金,沒有權屬憑證的,也不方便寫進遺囑,建議直接就交給自己的子女。
再另外,如果父母還在,子女間預先簽訂的分配父母遺產的協議(不屬于遺囑),基本上公證處是不受理的。打起官司來,也只有有限的參考意義。只有當各方均無異議,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才會出個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