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瞞報安全事故處罰_安全事故瞞報遲報的處罰?
特邀律師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一)瞞報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ǘ嵤┫铝行袨橹?,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ㄈ┢渌麌乐氐那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ㄒ唬е率鹿屎蠊麛U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ㄈ┢渌貏e嚴重的情節。
第七條 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實施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行為,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對組織者或者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五、《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ūO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2006年11月22日起施行)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與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窗凑沼嘘P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
?。ǘ┌l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ㄋ模┥a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出現瞞報的將根據事實依照《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處理,一般會有罰款,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按相關法律處理。私了后被舉報也將依法處理?! 栋踩a法》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a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 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 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ㄒ唬﹫蟾媸鹿实臅r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ǘ┮蜻^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ㄈ┕室獠蝗鐚崍蟾媸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ㄋ模┕室怆[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