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賠償金有上限嗎_公司裁員后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對公司裁員后的經濟補償具體規定如下: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您好!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的有上限,有的是沒有上限。具體如下:
注意!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有區別的哦!
一、2倍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可知,只要滿足以上兩個要件:A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B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解除屬于違反本法。
那么違反本法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知,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2倍經濟賠償金。
二、1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滿足以上條款,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即使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若符合以上幾款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若是違反本法解除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倍,這是沒有年限的,只有員工個人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才有年限要求,即最高不超過12年。
就題主的問題,不能一句話回答合理還是不合理,因為題主陳述員工做了20年,如果是在同一家公司連續做了20年,這里就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第九十七條規定中,關于經濟補償基數,工作年限,以新勞動合同法實施為分界點區別分段計算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2,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3,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題主所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裁員,既然是公司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也是應該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題主所述做了20年,公司裁員后補償了13月工資,如果以今年2020年倒退回去到分界點2008年1月,工作年限是12年。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員工工作一年一個月計算補償年限,補償12個月的經濟補償。補償基數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2008年1月1日前對于經濟補償金執行的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
這個規定中,只有4種情況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題主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裁員,不在支付經濟補償規定內。
現實中,各地區也不排除有的公司是合并計算工作年限。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直接按入職以后到解除合同時的工作年限計算補償年限。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支付一直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注的一大焦點,題主自己問清楚公司是怎么計算工作年限的,也可以咨詢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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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由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律分別規定了計算標準。
由于離職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一方傾斜的保護政策,在制定支付標準的時候也同樣考慮到了企業方的承受能力,以及企業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的金額上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標準原則上就是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你在現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這個計算的標準以2008年為界,08年1月1日開始的經濟補償金比較簡單,上限是:不超過上年度市平均工資的三倍。也就是說如果你是08年以后才參加工作的,按照標準計算后的金額如果超過了上年度市平均工資三倍的話,公司可以不給。
而08年以前經濟補償金的算法就有點復雜了,根據解除的理由計算標準也有差別。而關于上限的規定是: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08年以前的部分經濟補償金上限為12個月。08年以前就參加工作的人才可能涉及到這一條。
以上說的上限標準當然是法律為保護企業利益設定的上限,超過了企業可以不給,不給不違法。但是如果企業愿意給的當然更好,例如企業關廠裁員時愿意給大家高額補償,超出法律規定上限的部分當然法律不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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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沒有對企業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規定上限。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您好,本人上個月底剛簽了離職協議,約定的補償發放時間是在下一月的發工資日。
回到你的問題,首先勞動合同法上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補償金發放期限,但是一般來說從協議生效開始的一個月內都算正常。
您和公司簽署的協議里約定的補償發放時間是七月份,距離協議生效有三個月之久,您擔心的風險主要還是怕到時公司沒有及時把補償金發放到您的銀行賬戶,在這段期間里,公司會不會有解散的風險,會不會有倒閉的風險。
這些需要您評估一下你們公司目前的狀況,如果是大公司的話就不用擔心了,如果是小公司的話,確實是存在這方面的風險。但是您已經簽署協議了,就意味著您接受了公司的補償條件,所以就只能耐心的等待了。
當然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咱們需要想辦法降低這些風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咱們無法左右,但是咱們可以通過關系較好的同事及時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以便及時了解這些風險并做出合理的處置措施。
如果您還沒有簽署協議的話,建議您要慎重考慮,至少可以要求公司能不能分期發放補償。簽署協議前您是掌握主動權,簽署后就只能被動的隨機應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