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_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如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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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兩大方面:一個就是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另外一種就是解除的時候,對方存在一定的過錯,這種情況下解除,才不至于讓自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來看協商一致解除。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論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主動提出解除,這種解除是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這種提出要想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必須對方同意,只有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才可以順利解除。比如,用人單位提出要辭退一個勞動者,而且這個勞動者也沒有意見,那么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如果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指出勞動者存在哪些法定過錯,否則用人單位就屬于違法解除。
其次就是有法律依據的解除。
一般勞動者提出解除的法律依據,是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過錯,比如,拖欠工資,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保險等等,如果是以這些理由提出,首先勞動者不必遵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另外,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這些法定過錯,勞動者就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說明,然后才能夠離職。而不能馬上離職。
同樣,如果用人單位想要提出解除勞動者,也必須要有法定依據,比如勞動者存在過錯,或者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情節,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只需要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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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在試用期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你沒有什么工作問題,那么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就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需要支付你雙倍賠償金。
不過,由于你還處于試用期,也就是說你在這個公司干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所以即便公司支付你賠償金,也沒有多少。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賠償規定,員工在一個公司里面干的時間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而賠償金則按照雙倍經濟補償金支付。所以,你試用期被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拿1個月的工資賠償。
至于具體能拿多少錢,這個很簡單,你這幾個月的平均工資是多少,你的賠償金就是多少,差不離的。如果你這幾個月有加班費,那么把加班費除去,就是賠償金的數額。
不過話說回來,你要有思想準備,因為這個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可不好拿,你必須通過維權才能獲得賠償。但維權可能耗費你很多的時間和精力,而你本身應得的賠償金又很少(僅1個月工資),你得算筆賬,看維權耽擱的時間和精力是否劃算。如果你堅定要拿到賠償,那么就果斷維權,如果你有顧慮,干脆放棄那點賠償金,有這個精力去耗還不如干點其他的工作。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首先要看公司入職時候是否有簽訂試用期考核協議或者公司制度是否有明確該崗位試用期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不能證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則需要支付賠償金。
其次公司是如何與你確定辭退的,是口頭通知還是發出辭退協議。如果是口頭協議,你仍然可以繼續上班,直到公司發出蓋公章的辭退通知書為止。
第三收到公司的辭退協議后,帶勞動合同,工資證明等材料去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規解除的補償金一個月工資!
第四公司是在試用期時候說辭退還是已經過了試用期時間的時候辭退的。因為現實中很多公司都是過了試用期時間辭退的,雖然公司沒有給予轉正但是在法律上時間是已經過了試用期了,只要時間過了不管公司轉正與否法律上都默認為轉正。因此這時候辭退就不能用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
以上是個人的建議希望對你有幫助,歡迎評論指導!
作為一名HR,經常要干得罪人的工作,比如辭退試用期不合格員工。
其中有一個案例值得分享下。今年,由于經營效益好,單位計劃擴建一條產線,于是人事部門到專科院校組織招聘。前后一共招了23名大學生,大多是五年制大專。
學生們還有一年才畢業,單位只能以實習的名義接收,經過一系列的培訓,很快分配到各個工序。
兩個月的試用期里,大部分學生都是非常出色,但是也有個別表現很差,要么工作時打瞌睡,要么借口上廁所一去不歸。最終認定,這些人員不符合崗位需求,建議辭退。
辭退的手續很簡單,人事挨個通知相關人員過來辦理,填個單子,退證還押金,處理完即可走人,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因為他們是以實習的身份進來的,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協議,所謂的離職不過是走個流程、辦個交接,現實就是這么殘酷。
簽訂試用期勞務合同,對職工來說,是一個保障,但效果并不如想象那么好。
根據《勞動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會在試用期與職工簽訂勞務合同,這種情況,公司很少主動辭退職工,即使不滿意,也會采用拖字訣,讓你主動離職。
個別單位找漏洞,拒絕簽訂勞務協議。
有些用人單位“店大欺客”,口頭通知職工辦理入職,但拒絕簽訂試用期勞務合同,原因巧妙避開了勞動法的規定事項。
用人單位委托勞務公司招聘職工,撇開了直接聘用關系,職工等同于“外派”性質,對于勞動者非常不利的,一旦職工不符合崗位要求,隨時一腳踢開。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員工,還是很常見的。作為求職人員,為了切實保障自己的利益,務必選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論用人單位怎么想,一旦簽訂了勞務協議,就只能按照勞動協議辦事。這時,用人單位認為你不合適,想辭退你,要么給予明確的證據,要么按照勞動法賠償,即使單位故意找茬,也是試用期之后的事情了。
同時,你在試用期內發現單位不適合自己或者單位有辭退你的想法,完全可以騎驢找馬,當找到適宜的崗位時,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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