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試用期終止_試用期被辭退?為什么?
特邀律師
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對試用期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試用期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法》第25條關于用人單位或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指勞動者實際上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5]264號文件對此由專門的規定。
其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出于對勞動者保護制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定。
一、 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要進行明示,不能沒有理由任意解除。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
對于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最好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于對員工的管理和避免勞動爭議難以舉證的問題。同時錄用條件和招聘條件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不可把兩者的概念混淆。
二、試用期內,勞動者要具備自我維權的心理素質和法制觀念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仍然應當遵守法定的各項勞動標準,如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加班費等規定。尤其是社會保險應該按月繳納,做一個月的工也要繳納一個月的社會保險。
2、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3、試用期限要合法
試用期約定與勞動合同期限有著密切的聯系: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規定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之間的關系,主要也是為了對試用期的約定加以限制和規范,對于短期間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內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設立試用期,也為了防止一些企業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頻繁換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 試用期內特殊的權利
主要表現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性。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單位除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外,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前30天的約束。
目前,有不少用人單位正是因為對試用期的理解存在著一定的片面性和錯誤,導致了濫設試用期、濫用企業權利等情況的發生。
試用期被辭退首先我個人認為并不是一個壞消息,“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我們可以把它當做人生歷程上的一次自我總結。
被辭退的原因肯定有很多,我想說不要被眼前的困難所打倒,應該分析一下自己在試用期的過程的進步和得失,是自己的行業技能與公司發展不匹配?還是因為個人能力達不到公司要求而被辭退,不管是前者還是后者都是說明自己哪怕在這家公司發展也不會有好的前途,何嘗不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調整自己的心態,更好的面對下一份工作,這樣的人生才是有意義的,不斷奮斗的過程在日后看來更加值得紀念。
并且在成年人的世界我們總是要學會及時止損的。試用期被辭退反倒不施為一件好事,他會讓你更好成長,在面對其他公司的過程中有過這段經歷可以更好的幫助你投身下一份更好的工作,并且在下一份工作中避免在這次試用期內犯過的錯誤,總結經驗教訓,在更廣闊的平臺發展自己的技能。
每個人的能力有限不是什么工作都適合自己。
試用期被辭退?為什么?
雖然說工作是雙方雙向選擇的結果,不過試用期被辭退,總是一件不愉快的事情,還是要了解被辭退的根本原因,避免下次再遇到相類似的問題。
簡單的說,試用期被辭退,無非就是“三個不行”。
第一個不行:自己不行。
自己不行被辭退,也沒有什么可說的,要么是自己的能力不行,不符合相關崗位的要求,單位或許給過機會,但是沒有效果,長痛不如短痛,領導只有換人,要么就是自己態度不行,對單位和領導的事情不夠上心,老是出差錯,還不愿意接受批評,更別提改進了,如此一來,領導心里不爽,也不好交代,只好拿我們來開刀了。
第二個不行:公司不行(老板不行)。
有一些時候,運氣不好,領到本來也是信心爆棚,想大干一場,團隊組建好了,可是突然業務環境發生了變化,簡單的說沒單子做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公司也不可能選擇養閑人,會有計劃的進行裁員,要裁員,肯定是先從試用期員工開刀,畢竟試用期的員工賠償比較少,對工作的影響也沒有裁老員工和熟手的影響那么大。
第三個不行:良心不行。
有些公司接了一些短期的業務訂單,臨時需要增加人手,但是明說了,人家又不干,所以有些壞了良心的老板或者管理人員,就會想歪招,招聘的時候不吭聲,但是項目完成了了,就借口試用期不合格,把人炒掉了,而且試用期的薪水還付得比正式員工低,完全不把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當成一回事。
總之,試用期被辭退,有時候是自己的原因,有時候自己也無可奈何,這就提醒我們,到了單位,工作要認真對待,不能吊兒郎當,現在已經沒有什么鐵飯碗的說法,做不好事情,沒有業績,混得了一時,不能混一世。
當然,如果遇到不良的公司或者老板,利用試用期當成坑害勞動者的手段,我們可以收集好證據,毫不猶豫的到相關部門去投訴舉報,討還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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