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標準計算方法_月薪的計算方法?
特邀律師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為年工作日的計算方法為一年一共是365天,一年的休息日為104天,每年一共有11天的法定節假日,那么一年的工作日為365天減去104天的休息日然后在減去11天的法定節假日的差,也就是一年的工作日一共為250天。 日工資為月工資總額除以21.75天,小時工資為月工資除以21.75天然后除以8,日常的加班則按照1.5倍計算,雙休日則按照2倍計算,法定節假日則按照3倍計算。
這四種教師工資,各自獨立,又一脈相連,同時還分別承擔著不同的角色。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兩塊,在2006年工資結構改革時,和教齡津貼和基本工資的10%共同構成教師工資的四個組成部分。它在2014年10月1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工資改革時,實現公辦中小學教師基本工資全國統一標準,統一定期調整的制度。
基本工資是最重要的工資,是教師工資中的“壓艙石”。
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是基本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薪級工資平分秋色,地位相當。同時,崗位工資與教師職務(職稱)級別息息相關:職務級別越高,崗位工資越高,反之則越低。崗位工資一共有13個級別,最高崗位工資與最低崗位工資相差4990元。
崗位級別和崗位工資與教師職務的對應關系,在上表左邊可以清楚地看出來。
崗位工資的高低是教師職務的“試金石”。
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有效地保障了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工資待遇,提高了教師的地位,調動了教師的積極性。
績效工資的標準因地區不同而不同。縣級沒有市級多,市級沒有省會城市高,因為地區經濟發展不一樣,允許有一定的差別。
績效工資的70%叫基礎性績效工資,隨個人工資按月發放;它的30%叫獎勵性績效工資,個人沒有支配權,把每一個教師的這一塊工資合并后經過考核,按照考核結果按等次不同,按學期或者是學年發放。其中,校長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是一般教師的140%。
績效工資的多少就是教師教學成績的“晴雨表”。
年終獎
有的地方叫第十三個月工資,有的地方叫綜合考核獎,還有的叫績效效能獎,還有叫一次性工作獎勵的等等,不管名字怎么叫,它有一些非常明顯的特點:
- 必須是年終發放;
- 數額非常大;
- 一般是按照個人工資的若干倍的標準發放;
- 地區不同數額不同;
下面是某省會城市市直學校教師的年終獎:
年終獎是可以陡然提高教師收入的“增高墊”。
它們之間的關系
一個職稱就可以把它們聯系在一起了。即:職稱高的教師,基本工資高,崗位工資高,績效工資高,年終獎也高。
確實是一高皆高。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折算
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工資計算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醫療期工資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病假工資計算
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