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醉酒后犯罪的人屬于什么_酒后行為屬于什么法律范疇?
特邀律師
從醫(yī)學角度來講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生理性醉酒的人大多為借酒發(fā)瘋其實還是清醒的,而病理性醉酒則不同其對自己酒后的行為大多處于無法控制的狀態(tài)。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病理性醉酒的人屬于精神病人根據(jù)病情有條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里說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xiàn)精神失常的情況。在醉酒狀態(tài)下,行為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并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fā)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在出現(xiàn)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zhì)、后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于有刑事責任能力。生理醉酒人實施危害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其學理解釋的主要根據(jù)是: (1)醫(yī)學證明,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認和控制行為的能力有所減弱,但并未完全喪失,其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對自己醉酒后可能實施的危害行為應當預見到,甚至已有所預見,在醉酒狀態(tài)下實施危害行為時,具備故意或過失的犯罪主觀要件; (3)醉酒完全是人為的,是可以戒除的。因此,生理醉酒人的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酒后無意識犯罪,依舊需要負法律責任。 醉酒后的無意識行為具體分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復雜性醉酒三種狀態(tài)。這三個概念均為精神病學和法醫(yī)學的概念。其次,按照現(xiàn)行國內(nèi)刑法和法醫(yī)學研究實踐結果和具體做法看:生理性醉酒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病理性醉酒要承擔部分刑事責任或不承擔刑事責任;復雜性醉酒要承擔部分刑事責任。在進行完以上精神病法醫(yī)鑒定工作后,我們才能確定每一個醉酒后的無意識行為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問題意見
喝醉的人犯罪,會按照正常人的“標準”進行判刑,沒有特殊的“優(yōu)待”!
我國刑法第18條明文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與此同時,也沒有規(guī)定醉酒的人可以(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成立危險駕駛罪。這說明,醉酒后僅僅有駕駛行為就構成犯罪了,舉輕以明重,更何況其他的犯罪行為。因此,喝醉后犯罪的人,不會按照精神病類型的人予以從輕、減輕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處理,法律是不會特別寬宥這種行為!
如果醉酒后犯罪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或者減輕處罰,勢必會導致某些圖謀不軌的人借著酒精之便實施犯罪行為,規(guī)避責任,企圖逃避或者避重就輕地承擔應承擔的后果,這些法律也是不允許的。
因此,從責任上看,醉酒的人犯罪與常人犯罪基本無異。
法律條文
刑法第18條。
根據(jù)刑法第十八條四款的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以上所說的是生理性醉酒,也就是真正喝了酒的人,他尚未喪失辨認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其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對于病理性醉酒的人,也就是不是喝了酒,但是有這種病的人,他如果處在病理性醉酒狀態(tài)下,喪失了辨認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那么他實施的行為就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上只對病理性醉酒承擔刑事責任方面有規(guī)定,可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因為病理性醉酒的人屬于精神病人。但別激動,絕大多數(shù)醉酒的人都屬于生理性醉酒,這種醉酒不影響刑事責任的承擔。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能力,即行為人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違法性,并在此基礎上以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行為方向、實施時間、地點和程序,從而對自己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能力。
根據(jù)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將刑事責任能力作不同的分類,對于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應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反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間的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根據(jù)這種分類,結合前文所述醉酒類型,筆者認為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自然應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為人飲酒引起精神病發(fā)作,對自己的行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這已經(jīng)超出了醉酒的范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除此之外,復雜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當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