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死亡待遇_退休職工死亡待遇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回答!
企業職工去世后,喪葬費怎么給?
作為一個人力資源工作人員,為你解答相關問題。
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職工故去,喪葬費等福利待遇等如下列。
一、逝者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繳費全部余額,包括本金+利息,可以繼承,一次性支付。
二、逝者社會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全部余額可以繼承,一次性支付。
三、逝者生前用人單位如果為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單位,逝者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企業年金余額,包括單位繳費、個人繳費全部余額,本金+利息,可以繼承,一次性支付。
逝者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余額、企業年金余額,為逝者生前繳存在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的個人資金,屬于私有財產,逝者逝后轉化為逝者遺產,因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依法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四、社會保險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一)喪葬補助費,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發放標準,由省級政府制定發放標準,各地標準不同,一次性支付。
1.有的省份發給固定數額的,如北京市5000元。
2.有的省份以當地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x規定月數發給的,如上海市為2個月,遼寧省為3個月。
每年度的社會月平均工資不同,動態管理,逐年調整,每年數額不同。
各地的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不同,各地發給數額不同。
3.有的省份以逝者生前月工資額x規定月數發給的。
喪葬補助費,??顚S?,用于逝者殯葬費用開支,由逝者家屬掌握使用,超支不補,節余歸己。
(二)撫恤金,逝者月工資額x10,一次性支付。
撫恤金,不是逝者生前財產,是逝者逝后發生的財產,所以,不是逝者遺產,因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不實行繼承。
撫恤金,是對逝者直系親屬及供養人員撫慰性的資金,逝者直系親屬及供養人員共同擁有,可以協議分割使用。
協議分割不成,可以法律程序解決,以司法裁判為準。
(三)逝者生前供養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月支付。
1.逝者生前供養人員,配偶、父母,終生供養。
2.逝者生前供養人員,子女供養至成年;子女雖已成年,在校讀書學習者,供養至大學畢業。
3.及其他逝者生前供養人員。
僅供參考。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應當補償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但對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支付標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不盡一致,且差異較大。因此具體標準建議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一、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二、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其喪葬補助費,不分年齡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發給。當然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建議你打12333進行咨詢,或者去第三方保險平臺進行咨詢。
一、退休工人死亡其遺屬待遇如何、包括什么:
1、退休工人死亡后,按原單位在職工人的死亡待遇辦理。喪葬費按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二個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供養一人的按本人退休前的標準工資,發六個月;二個人的,發九個月;三個及三個以上的,發十二個月。
職工(含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發放標準,按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縣)屬職工月人均工資總額計發。因工死亡的,發4個月,非因工死亡的,發2個月。供養直系親屬死亡的,按此標準發給1/2或1/3個月工資總額的死亡補助費。
2、職工退休以后,可由退休職工原單位繼續保留其原供養直系親屬的社會保險關系,并享受職工在職時的勞保待遇。
3、職工子女就讀的職業中學,如屬普通中學的性質,沒有逐月發給生活補助費的,在規定的就讀時間內,可繼續列為其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勞保待遇。
4、原不符合供養條件的職工子女、配偶、父母(除個體戶,私營企業主外),因某種原因殘廢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本人沒有生活來源并依靠職工供養的,根據"合理分擔"的原則,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的勞保待遇。
5、因病死亡的職工遺屬,企業應主動與民政部門聯系,由民政部門負責解決,在民政部門未解決之前,暫由企業按困難補助標準酌情發給生活費;對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可稍多照顧一點,如撫恤費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按困難補助標準補足;如其撫恤費標準高于困難補助標準的,按撫恤費標準發給。
6、居住在農村或其他城鎮的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因病一般可憑當地衛生院、醫院的藥費單,按規定報銷百分之五十的醫藥費。參加農村全作醫療需竟合作醫療費基金的,可憑單據報銷合作醫療基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如已享受百分之五十以上醫藥費的,企業不再報銷醫藥費。如果享受醫藥費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仍可憑上述醫療機構醫藥費單據,報銷差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