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什么_勞動者享有什么就業權利?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并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把員工辭退,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嚴重受侵。 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允許先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 6個月。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 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 6個月以上 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 1年以上 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60日。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 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不同工種崗位除外 )。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時一樣的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后,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方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為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權。
關于勞動者就業,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
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作為就業的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
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定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的形式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保證勞動者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這包括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如果企業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其后果不僅是某些權益的喪失,而且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傷害。
5、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
7、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8、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解決勞動爭議應該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