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監察機關包括_國家的監察機關是哪些?
特邀律師
我國的監察機關有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行政監督是指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否合乎憲法和法律而實施的全面監察與督促。它包括:上級監督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有權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人員實施監督:通過撤銷下級不適當的決定、命令,考核、獎懲下級人員,指導、檢查、督促下級工作實施行政監督;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撤銷下級政府做出的錯誤的行政決定。審計監督國家審計機關通過對行政機關的財政、財務和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監督和評價的方式,監督國家預算的分配與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以預防和糾正國家財政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監察監督國家行政監察機關通過檢查、調查與處理等方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監督。國務院行政監察機構是國家監察部。地方政府監察機構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同時接受所在政府和上級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領導。
行政監督機關有兩類:
一是市政府專門設立的監察局,行使對市政府領導下的各行政機關的監督權;
二是各行政機關內設的監察機構(如監察科、處、室),負責對本行政機關內行政行為的監督糾察。
監察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是政治機關,不屬于政府領導,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對它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國家行政監督機構有:監察系統(部、廳、局)、審計系統、檢察機關(比如反貪局)、財政部;
綜合性的是各級人大和政協以及他們下設的各個專業委員會,還有就是各級政法委執行對黨內各級機關和黨員的監督、審查等。行政監督方式如下: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后監督,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事后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后,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于長期監督。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監督執法與指導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保證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合理,確保依法行政。
中國的監察機關是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專司國家監察職能。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休和個人無權行使監察權。職權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依照法律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由基本職權和輔助職權兩部分構成。基本職權是行政監察機關職權的核心,反映行政監察機關的性質。輔助職權是為了使行政監察機關更有效地履行職責而賦予行政監察機關處理相關事務的權力.
基本職權包括:(1)檢查權。檢查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2)調查權。調查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專門調查的權力。(3)建議權。建議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督部門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的權力。(4)行政處分權。行政處分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違反行政紀律的監督對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給予行政處分的權力。
輔助職權包括(1)查詢權。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管轄范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進行查詢。(2)請求協助權。行政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法案件時,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3)獎勵權。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