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一個月有沒有案底_看守所一個月有案底嗎?
特邀律師
檢察院沒有批捕,并不意味著所犯的事情不大。我來簡要分析一下。
一、從刑事拘留的期限看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遇到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立即將被拘留人員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三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說,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是7日。而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看守所羈押一個月,說明犯罪嫌疑人至少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一種情形。
二、從逮捕的情形看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發生社會危險的,應當予以逮捕。
- 針對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可以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 針對檢察院沒有批捕,檢察院自己可以糾正。人民檢察院發現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和變更。
另外,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總的來說,檢察院沒有批捕,也不要掉以輕心,如果發現有新的犯罪證據或遇到法定情形,公安機關會再次提請逮捕的,減輕罪責的最好辦法是:坦白、立功、獲得被害人諒解(如果有被害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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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所關了一個月,在你個人檔案上會留有案底的,所以我們不要做違法犯紀的事情。
拘留一個月不會留案底,通常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判刑的才會有案底。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如果在拘留后確定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則該拘留就不會有案底。
《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
第五條
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 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親人被拘留之后,30天之內公安會送檢察院批準逮捕,這里所說的一個月放出來,就是說公安在30天之內到底是決定釋放當事人、還是決定送檢察院批捕。一旦公安送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會在7天之內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
所以當事人被拘留之后,案件前期尤其是在當事人被批捕之前,爭取釋放當事人的關鍵時間節點有兩個:一個是30天、一個是37天,決定機關分別是公安和檢察院。當然實踐中辦案機關未必會用盡這個時間,比如公安機關認為這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十幾天之內送捕也比較常見。
上述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是律師辯護的重要程序性參考,但是如果有誰告訴親屬,當事人一個月之內一定會放出來,我們就要質疑這種說法的依據了。
能夠告知親屬一個月之內當事人會被釋放的往往是兩類人:公安機關、律師。如果公安今天拘留了當事人,但是告知一個月之內就會放人,這種說法未必真實可信,因為公安在拘留當事人的時候如果確定是要放人的,則大可不必如此折騰,直接辦一個取保候審然后再向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就可以了。司法實務中因為案件偵辦的需要,公安機關往往不會明確告知家屬甚至是律師,什么時候會釋放當事人,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可信的,就是臨近30天的時候,公安通知律師或是家屬去領人的。
另外我們也遇到過一些案件,律師會告知家屬當事人會在一個月之內獲釋,這種說法我們認為未必真實可信。刑事案件的嚴峻性不用多說,對于有辯護空間的案件,律師確需要在30天、37天之內力盡可能的去爭取。30天之內當事人被取保、被釋放的案件,相較于檢察院不起訴、法院無罪判決的案件,所占的比例確實更多、難度相對更小,但是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仍是需要持久戰。
所以如果是基于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做出的專業判斷,律師認為30天之內當事人有獲釋的可能性,并通過會見溝通、了解案情、向辦案機關遞交專業的法律意見,為之努力爭取,這是我們所贊同的;如果是完全不了解案情,或者隨便問家屬案件類型,一兩個問題就保證能給辦取保的,還是省省吧。
行為人,有沒有罪,以法院的判決為準。如果沒有法院的判決,不能認定任何人有罪。 在看守所被關押一個月,說明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刑事強制措施。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材料,其檔案長期保存,任何人不得銷毀(有案底)。但嫌疑人有沒有罪、如果有罪有什么罪,應當承擔什么刑事責任,最終以法院的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