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簽訂合同后想賣房_租房合同簽一年,房東要賣房,需要付違約金么?
特邀律師
如果房東賣房,要求你提前搬家的話,你可以以房東違約為由,要求房東支付相當于一個月房租的錢作為違約金,并給你足夠的找房、搬家的時間;如果房東及買家不要求你提前搬家,你可以繼續租住至合同期滿,只是變更一下出租方的名字,房租交給新房東而已。
還有一點,買賣不破租賃,你就是不搬家,就是要求居住到合同期滿,買賣雙方也不能把你怎么樣,打官司你都不用怕,你肯定贏。
對于問題“我是租客,房東想要賣房,我有優先購買權嗎”?回答,在同等條件下,租客有絕對優先購買權。
這個優先購買權的條件,主要是指出售房產的成交總價格。
比如,所租的房屋市場買賣交易價格大概是300萬人民幣,而房東的期望成交價格是280萬人民幣。此時房東就要實誠的告知租客,自己心中的房產成交價格,不得有期瞞行為。
假如在這個280萬成交價格上,有第二個購買者,而租客也有購買此房產的能力,房東就應該首選租客為購房者。
如果租客在這個同等價格上沒有購買此房產的能力,房東就要以書面的形式,擬定一份協議,內容是租客自愿放棄優先購買權。
因此,根據房屋轉讓相關法律規定,若出售的房子帶有租約,現有房屋的租客在房產交易價格同等的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房東應該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租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我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一般情況,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不管房東出于哪種情況,出售這套房子,只要你沒有違約,都不能影響你繼續租用這套物業的承租權利!不過也有特殊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也就是說,“買賣不破租賃”有三個例外:(一)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三)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一種往往是在租房時在合同中的約定,很多房東跟租客簽訂合同,都會根據自身的情況,做過約定!比如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等!或者補償一個月房租等!第二種往往是沒有在租房前查詢房屋抵押情況(去當地房管局的網站就可以查詢啦)。實際情況中,往往第一種較為多見,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題主還是回去仔細看看這個條款的具體約定跟違約賠付細節!如果有約定及其違約賠付條款按合同約定辦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那建議您根據法律條款跟房東協商,能協商處理最好協商處理,或者跟后來的買入房看看是否能協商解決,如若沒辦法協商,那就只能請求司法調解或者走法律途徑!上策找兩任房東協商解決,人人都有難處,換位思考力爭找出好的辦法!你拿商鋪就是做生意,和氣生財!最后才是訴訟法律,但是這樣一來,出租人承租人關系緊張,生意也怕是不好做了!希望我的回復對你有所幫助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違約問題。民事合同糾紛主要還是要看雙方的合同約定內容來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基于雙方意思自治的尊重。若雙方沒有合同約定,則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處理。
例如,若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房東基于房屋買賣等事由享有解除權,那房東以賣房子為由要求則不屬于違約。恰恰相反,你不配合,反而屬于你違約。
若租賃合同沒有這樣或類似的約定,那房東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之前,以賣房子為由單方要求租客搬離,則屬于違約行為。作為租客,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畢竟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即便房屋買賣之后,新的買受人還是需要受到租賃合同的約束,履行租賃合同。
當然,作為承租人也可以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賠償。不過因為普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般金額不高,違約金數額也不高,因為小額糾紛而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這個大多數人也就懶得去計較。
租憑的寫字樓和房東簽了2年合同,還沒有到期,房東是可以掛牌出售的,但是房東要提前通知你一下。買賣的話是看房東的意愿,租戶的話是沒有任何權利說不讓房東出售的。
但是只要你租憑合同沒有到期,不論是原房東還是新房東,都是不能把你轟出去的,當然他們要愿意違約賠償你損失這是另外一回事。租憑合同在買賣合同之前的,不論是原房東還是新房東都必須按照租憑合同的日期繼續租憑給租戶。
房東既然打算賣了,那么為了保障你自己的利益,你可以叫房東在與準客戶洽談的時候把新房東的一些到期后的想法提前通知你下,或者可以在客戶來看房的時候和客戶聊一下,到期后新房東的一個打算。如果新房東繼續租憑給你,這樣是最好的,如果不繼續租憑給你或者要漲價個,那么你就要早點做好準備,給自己留條后路,這樣到期的時候就不會過于被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