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出現意外誰的責任_請問工作期間出現意外,員工承擔責任嗎?
特邀律師
針對題主提出的這個問題,應該綜合分析一下,僅憑工作期間受傷,這還無法準確的判斷誰來負這個責任。畢竟認定工傷必須具備幾個條件,否則工傷是無法成立的。
一、《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傷認定的條件。
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所以,你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崗位上,沒有違規操作,簡而言之,你的受傷完全是因為工作,意外受到傷害,這才能證明是公司的責任。那不管公司交沒交工傷保險,公司都應該承擔一切責任。
如果你是在工作期間,私自外出或者是因為自己違規操作,導致自己受傷,這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這個責任只能是你自己來承擔。
這個責任與交沒交工傷保險,沒有多大的關系!關鍵是看你的受傷究竟是怎么造成的,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基本條件!只要符合,那這個責任公司應該是責無旁貸的該承擔,不然只能是自己個人承擔。
至于公司沒有為員工交納工傷保險,那是公司的違法行為,只要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公司毫無疑問就該擔責了。
二、工傷認定申請的基本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只有經過工傷認定之后,才能按照其結果進行相關的賠付,否則,只能通過與公司協商解決處理。
三、工傷認定后的賠付標準與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所以,題主的問題,如果只要是工傷能被確定,無論公司交沒交工傷保險,如果受傷嚴重,經工傷專家委員會認定后,都可以要求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來索賠。如果是輕傷則可與公司協商解決處理,沒必要去走這個復雜的程序。
四、工傷索賠途徑有哪些
(一)、雙方協商。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致死后,單位或者勞動者應當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在確定屬于工傷后,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數額和范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二)、申請勞動仲裁。雙方協商不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三)、民事訴訟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特別提醒注意:工傷的報告時間,通常是在發生之后15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30日,一旦錯過了時間,將不會給予認定。
當然,這所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工傷的前提之上,否則就只有自己承擔一切責任與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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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沒有責任要看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但是事故是在工作是發生的。那就是工傷了。用人單位是應該付賠償也責任,如果員工自身購買有人身意外險的話,也可以再由保險公司理賠!
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且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同時,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因此,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勞動者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賠償。
在公司上班不幸發生意外這應該算作工傷,工傷的理賠難度應該不大的。
根據《社保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的,那發生意外的所有治療費用、生活補助、康復費用等,都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單位應當應積極幫助你進行治療和工傷理賠,這是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如果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意外出現在公司上班當中,也是屬于工傷事故,單位也應該主動負起責任,積極進行治療,所需的費用由單位全額承擔。
總之,勞動者在單位上班期間,發生工傷事故,購買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所有費用,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治療、康復等費用。維權的途徑包括與單位協商、勞動仲裁、法院起訴等三個方面。
你的問題應該是該種情況下是否屬于工傷!
如果是履行職務行為,且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主要責任以下,那么可以按照工傷標準予以認定,享受相信的工傷待遇!
如果是非工作原因,造成傷害,只能要求交通事故的侵權人予以損害賠償!
你好:參看《侵權責任法》之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來講,你無過錯的,就應該不承擔責任。看事故原因,可能是承包人,或者受傷人,或者其二人都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