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當場處罰_公安機關當場處罰的金額?
特邀律師
《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并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治安處罰當場處罰的最高限額是200元,非當場處罰的最高限額是5000元。 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當場作出罰款2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二十元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因此,公安機關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和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處罰款,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 (二)對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以及旅客列車上,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四)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一般來說,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都沒有規定這種“胡攪蠻纏”局面的應對方式。
但是,傷情鑒定的規定是予以放寬的,即辦案民警有權根據照片、診斷證明對輕微傷以下的傷情直接認定。鑒于行政案件的辦理時效為一個月(可延長一個月、不含鑒定時間),民警可以在2個月左右根據現有材料直接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