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欠錢不還會判刑嗎_欠錢不還可能會坐牢嗎?
特邀律師
感謝系統邀請,題主提到欠銭無力還錢,會怎么判刑?我覺得不能判刑入獄,入獄了更沒錢還債。人不死錢不散!只能債主和債權人加法庭協調判決,分期分批償還債務的時限。不知我的回答能否幫到解決問題?
從理論上講會的,但是現在有關拒執罪門檻比較高,所以很多老賴肆無忌憚,如果拒執罪的門檻適當降低,則很多老賴立馬就會老實。
說說我們經歷的案例。
青島即墨(原籍沂水)的武鑫,2016年秋季開車將送大學生上學的學生父母撞飛,學生父親搶救兩天后死亡,學生母親脊髓損傷,一級傷殘。武鑫在支付極少量賠償,騙取受害者刑事諒解后玩失蹤,到現在兩年多時間,電話不接,執行通知書拒收,分文不賠,還到處放風,她是某某的小三,交通事故應當由某某出錢。此人在即墨每月有六千多元工資,全部轉移到其親屬處。
這個案子,青島中級法院判車主畢某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武鑫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判決生效后,兩人都玩失蹤,電話不接,人也不露面,法院的法律文書也不簽收。
后來,我們經過調查,這個車主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將自己名下的公司“出售”給其母,和配偶假離婚,并通過一紙協議將家庭全部財產給予配偶,把所有債務留給自己。這是赤裸裸的拒執犯罪行為。就在我們收集證據準備追究車主的拒執罪的時候,他態度來了大轉彎,主動要求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但是作為肇事者武鑫,到目前為止還是玩失蹤。最近我們通過懸賞的方式,基本摸清了這個老賴的藏身地,準備對其采取果斷行動,狠狠打擊其拒執行為。
看什么性質的貸款,一般抵押類貸款逾期后會拍賣抵押物來還貸款,信用貸款一般是貸款人起訴后強制執行,沒有財產可執行的話,會成為失信人員,除非涉及詐騙和經濟犯罪,一般不會坐牢
不管用什么辦法。要的是還錢對吧。。如果你把他關起來。。錢還是還不了。。所以。才一般不會判刑。。如果判刑可以不用還錢。。我覺得很多人都會自愿去坐牢。。真的
這個情況要區分對待,借錢不還也有可能涉嫌詐騙,這類案子也發生很多,但刑事立案需要有證據。需要證明借款人客觀上借錢時采用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像得方法欺騙你,比方編造了借錢的理由,而借錢干了別的事情;因為他的欺騙你做出了錯誤的認識,基于錯誤認識并處分就財產,遭受了損失。主觀上借款人非法占有為目的,這是需要雍事實推定,比方根本沒有償還能力,就沒打算還,編造事實借款,比方揮霍、藏匿等行為。
而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則可能僅是民事欺詐,不構成犯罪。你需要通過民事訴訟起訴主張權利,勝訴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構成詐騙的話,根據數額,刑期可能很長,也許刑事立案了,對方為了減輕刑事責任,會主動把錢還了。
如果不還,你作為受害人,借款對他來說就是違法所得,要繼續追臟的。
“欠債不還"(有錢故意不還)會坐牢嗎?
依我之見一一(涉嫌犯罪,就必須坐牢)
如果欠債故意不還,被原告起訴并最終法院作出了還款的生效判決,而勝訴的原告一旦根據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敗訴的被告方就有義務服從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比如交出存款丶交出房產所有權證書丶交通工具權屬證書丶貴重的首飾…等“被執行標點物"。如果敗訴的"有錢不還"被告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而故意轉移丶隱藏丶變賣上述“被執行標的物",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主觀明知而協助轉移丶隱藏丶變賣上述"被執行標的物"的行為,均涉嫌構成"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罪",因為我國現行《刑法》(修正案)在第三百一十三條增加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對于這種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而故意不還并轉移丶隱藏丶變賣“被執行標的物",導致無法執行的行為依法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簡單的說就是判刑坐班房。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借錢不還"就是犯罪丶依法是必須坐牢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通常情況下,債務糾紛都是民事糾紛,經過法院審理之后,債務人應當按照法院判決結果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因為是民事糾紛,所以,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主動參與判決的執行。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判決義務,且經過債權人主動向法庭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之后,法院才會介入,利用國家強制力來要求債務人還債。
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法院采取的措施也只是局限在民事手段,比如:查封、凍結債務人財產或銀行賬戶,納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等。除非是經濟特別困難且沒有可執行財產的債務人,實在無力還債,大多數債務人在這樣的高壓下,也就還錢了。當然,這里面需要債權人和法院的積極配合,提供財產線索,幫助法院開展工作,也是取得好結果的必需。
只有當債務人拒不履行判決,拒不償還債務的行為比較惡劣的時候,觸犯刑法的規定了,那么,才涉及刑事責任,也才會讓債務人坐牢,以使其為自己拒絕履行判決的行為負責。《刑法》中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觸犯此罪的人,可以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因此,因欠債而坐牢的人,都是屬于此類情況。而將其投入監獄的目的,也是為了讓其償還債務的一種手段。
鑒于此,因為欠債而坐牢,只是債務人違反法律和判決書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個責任和償還債務的責任和義務并行不悖,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可能。所以,因欠債而坐牢,出獄后仍然要按規定償還債務,同時還要承擔延期還款所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一分錢都不能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此時當事人被判刑入獄,僅是因為其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而觸犯了刑法所受的懲罰,與欠錢這種民事行為是兩個法律概念。
這也就意味著,被判刑與還錢是兩條并列線,錢該還就還,監獄該坐就坐。還有,坐牢期間產生的利息同樣需要承擔,等出獄后繼續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