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被告不出庭怎么辦_做為被告,開庭不到庭可以嗎?
特邀律師
近年來,因經濟糾紛問題所引發的訴諸法律案件非常多。但由于經濟糾紛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前,無法對被告當事人一方采取強制措施,所以時常會出現被告方缺席出庭的情況。
針對這種情況,按照我國民訴法相關規定,經法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經過法院依法判決,對方還不還款。那么將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院判決后,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方提起了上訴。在上訴期間,對方可以暫時不歸還錢,那只好等待二審判決。另一種情況就是對方在法定時間內并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后不管不問,也不履行生效的判決。
如果是判決生效后,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那么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申請執行要準備好以下材料;執行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和復印件,根據各個法院需要的份數來準備)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信息及通訊方式,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等。申請執行不用交執行費,立案后要經常與承辦案子的法官溝通聯系,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信息,以便于案件的順利執行。
同時,申請人還可以申請將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對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措施。此外,如果確有證據表明借款人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償還的,出借人(原告)還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借款人拒執罪。
以上程序看似復雜,其實操作起來很簡單。但對于是否能夠很順利、很快討要回欠款,那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不過一般情況而言,欠款人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其生活各個方面將受到很大影響。很多人都會選擇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如果因不還款被拘留,甚至刑拘。那將更麻煩,所受到的懲罰也將會更嚴厲。
在構建和諧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今天。那些欠債不還的,最終將會失去誠信,甚至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再窮,不要去坑害身邊的人。再難,不要說話不算數。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永遠不要丟掉別人對你的信任。因為別人信任你, 是你在別人心目中存在的價值。人生路很長,自己別把路走窄了。把人做好了,什么都會有的。永遠不要透支身邊的人對你的信任,多一點真誠,少一點套路。
被告為何不出庭:
1、送達后,不出庭;2、未送達,不出庭。
第一種,送達后不出庭,當下兩種裁判思路:
A、直接判離,誰讓你放棄自己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的,法官直接支持原告的訴請,判決離婚和處理孩子撫養權法律上一點毛病沒有,但是如果有財產需要分割,需要另行起訴分割財產。
我代理過一個案子,被告就是很囂張,我和法官直接去被告公司送達,當場就咆哮起來,說:“法官,我就是不到場,你給我判離試試。”法官很負責地滿足了他的要求,直接判決離婚,把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一起處理了,只是財產問題,我撤訴了。離婚后,我又重新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再去送達被告,被告這次很配合,因為涉及到分錢了。
B、暫不判離,也有很多法官,在第一次起訴,不會判離的,因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斷標準過于主觀,鬼才知道他們的感情是不是破裂,沒有判決離婚法定事由的充分證據,法官一般會先不判離,6個月后基本判決離婚。
第二種,一方完全杳無音訊,如何離婚?
1、公告送達。
很多案子,就是一方音信全無,根本不能直接送達。法院一般會按照戶籍郵遞送達一下,若不能,需要進行公告送達。
由于離婚訴訟涉及到人身關系,公告送達比其他案件嚴格一些。譬如,需要被告的一些近親屬的配合,就是做個筆錄,以便證明,此人就是沒法取得聯系。這樣做的目的,就是防止被離婚。以前司法實踐中,很多人被離婚。
2、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顯然,宣告死亡了,就不能離婚了;宣告失蹤之后也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只是,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都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時間上比較長。
總之,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兩個人愿意,方能進行。
法律不強人所難,訴訟離婚就是為不能協議離婚準備的。
如果被告已經送達,開庭時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審理。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則公告送達。公告期滿的,視為已經送達。被告不到庭的,缺席審理。
依據是,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首先我要告訴你的是,被告不來,等于放棄了答辯權,就是說,被告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解了。那么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發現會因為被告的缺席,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來認定證據,最后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我們今天的訴訟中,被告不來的情況一般來說,都發生在債務糾紛案件中。好多被告接到傳票或者開庭通知后,都“消極”的認為,反正去不去法院開庭,法官都會判決我還錢。何必去丟人呢!其實這是當事人的誤區。作為被告,按時參加訴訟庭審活動是你的權力和義務的具體體現,更是對法律的尊重,重要的是,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實。比如,你欠了十萬元錢,利息約定過高,你在過去的幾年中,已經按照高利息給付了接近本金的款項,但是你一直認為“本金未還,利息是我自愿約定”,這樣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可是你如果出庭答辯,這一細節就會讓法院及時將高利率折抵本金,你這被告就能少還些債務。不能到庭,原告沒有損失,可是被告的權益就不好維護了,所以,尊重法律才是做人的根本!
做為被告,開庭不到庭可以嗎?
被告不到庭,法庭依法辦事就是缺席判決,其實這樣,產生的后果對于被告不利。如果被告不在乎這種不利 后果,可以不到庭。
舉一個例子說明這個問題:
某甲訴某乙債務糾紛,某甲主張某乙應當歸還借貸本金十萬元、利息兩萬元。實際上,當初債主已經聲明無論借款多長時間,不計算利息,并且某乙已經用以物抵債的方式歸還了某甲四萬元。
如果某乙到庭,可以向法庭出示某甲明確表示不計利息的雙方微信對話,如果某甲沒有相反證據,則這一點會得到法庭確認,這樣的話某乙就不用支付兩萬元利息了。另外某乙可以出示當初給某甲以物抵債的證據,如果某甲無法否認,那么這筆以物抵債四萬元也會被法庭確認。這樣的話某乙只需要歸還某甲六萬元就行了。
如果某乙不到庭,那么前述事實,法庭不知悉也無法確認,只能缺席判某乙歸還某甲本金十萬利息兩萬,一共十二萬,承擔本案訴訟費2700元。
因此,作為被告,最好是及時出庭應訴。
1、開庭時原告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2、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1、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2、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3、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擴展資料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兩次無101
對此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從這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即使被告沒有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完全可以作出缺席判決。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勞動報酬和離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兩次傳票傳喚,指人民法院送達傳票,并由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一般指沒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