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備案的合同專用章有效嗎_合同專用章無備案有效嗎?
特邀律師
根據《民法典》第502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購房合同備不備案不能簡單認為無效或者有效。要按照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合同中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
原則上按照約定處理,例外情況是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如果未約定的,則不能此作為主張合同無效的法定抗辯理由。
而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形成的《房屋買賣合同》,則沒有不備案即無效的約定。只要出售房有權處分房屋,合同內容不違反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一般都認定合同有效。
這種情況分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種,使用公章的人是公司相關人員,一般情況下能確定是職務行為的,合同有效。
例如,某公司銷售主管人員持公司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簽訂購銷合同,簽訂地點是公司總部辦公樓,這種情況下,公章與備案公章不同,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種,有證據證明該公司有多種不同公章并使用過,則所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并不影響合同效力。
例如,公司曾給法院出具過證明,使用的就是和備案公章不一致的公章,這次又一次使用了該公章,則公章是有效的。
第二種,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公章有問題,又沒有盡到必要的主意義務,則對方應當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例如,對方多次和公司簽訂合同,有公司備案公章的樣本,這次公章有問題并沒有引起注意,結合其他情節一般應認定合同無效。
公章一經使用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即使,該公章不是經法定程序刻制出來的。
為什么?因為公章,就像一個人的名字一樣,是企業的代表形式,你公司如果對外使用這個公章,那么意味著你公司同意這個私刻的公章代表你公司。
還可以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你公司如果聲明某個人代表你公司處理某個事務,那么這個人在這個事務上的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是代表你公司的,他委托事務之內的簽字后果,由你公司承擔。
這和使用公司私刻的公章的法律意義是一樣的。
公司私刻的公章和備案公章的不同之處在于:
備案公章本身就代表著公司,而私刻的公章在使用后,如果你公司否認使用過這個公章,那么對方就需要證明你公司曾經使用過這個公章,或者證明你公司同意這個公章代表公司。
如果你公司使用這個私刻的公章簽署了一個合同,合同沒有履行,而你公司再也沒有使用過這個公章,對方起訴你公司違約的話,就要證明這個蓋章是你公司的行為。
備案的公章就不同,蓋章后,直接就代表公司。
因為有備案,你無法否認。
企業使用未備案的印章根據“使用”的性質,一定產生法律效力。具體而言,可能包括以下法律效力與責任。
企業刻制公章未備案,可能產生行政責任,但不影響簽單的效力;
企業刻制公章未備案,該公章屬于未經企業主管人員同意,屬于無權決定人的所為,可能構成偽造印章罪;
企業使用未備案的公章在票據上使用,如在支票上使用,未備案的公章與銀行預留的印章不一致,可能涉及票據違法犯罪。
合同專用章沒有備案是不可以用的。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關于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