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的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_借款利息超過多少不受法律保護?
特邀律師
國家規定年利率達到36%以上的民間借貸屬于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現實中,高利貸僅僅屬于違法而已,卻不會受到法律的懲處,這也是高利貸案件頻出和遍地“老賴”的根本原因。在涉及民間高利貸的案件中,往往只是將利率高出的部分去掉,其余部分仍然會被承認、支持、甚至追討。這種做法看似公平公正,實則是變相承認和支持高利貸。例如,一個體經營者因實際生產或歸還銀行貸款的“過橋”資金需要,不得已借了高利貸,而高利貸到期后,為了維持信譽和企業生存不得不借更高的利息。這種惡性循環的形成終會使其走向崩潰。實際上,企業在崩潰之前已經被高利息剝奪的資不抵債,一旦崩潰后進入訴訟程序,僅僅是去掉高出的利息部分已經毫無意義了,因為本金早已在惡想循環中虧光,“老賴”就是這樣形成的。所以說,僅僅是去掉高出的利息,等于是間接承認和支持了高利貸!這樣合理嗎?應該深思啊!
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作出過相關的規定:
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八條 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第九條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但是在當前中國究竟利息定為多少才是高利貸,目前尚沒有統一的觀點,綜合起來,目前是存在三種觀點:
1、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為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
2、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
3、第三種觀點即使法學上經常出現的所謂“折中論”,在此姑且就先不寫了。
那么總和上面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法學觀點綜合來看的話,個人比較贊同第一種,即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都是依照本解釋的規定審理案件,當約定的利息已經高于了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以后,法官會主動要求債權人將利息降低。很難說高利貸是否違法,不過利息畸高的話,對于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高利轉貸罪論處。但是明確的是高利貸在司法實踐中不得予以支持和保護。
對于很多人來說,都希望花2塊錢中500萬的彩票大獎。對于資本來說,不要說50%,500%的利潤更好。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寫到: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家們就會鋌而走險;如果有200%的利潤,就會藐視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潤,便會踐踏世間的一切。
如果從銀行貸款,然后用更高的利率借給別人,這樣就會犯高利轉貸罪,但是對超出36%的高利貸而言,法律中并沒有明確是犯罪。
制造業是真正創造社會財富的地方,但是制造業的凈利潤率連10%都達不到。自從2014年開始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后,金融創新P2P理財就迅速蛻變成高利貸。
一面是追逐利益的貪婪資本,一面是不是考慮后果飲鴆止渴的借款人,兩者一拍即合,幾年間形成龐大的借貸市場。
按照法律規定,年利率24%以內是司法保護區,受法律保護。24%-36%間是自然債務區,看雙方約定,還了不支持往回要,不還也不支持償還。超過36%部分無效,已經償還的話可以要求歸還。
在現實生活中,高利貸們往往有很多套路,比如先來個砍頭息,以服務費、手續費等名義截取部分本金,接下來再以逾期費、罰息、平臺費等名義收取利息和費用。一旦借款人逾期,還會推薦更多馬甲平臺提供貸款,迅速放大債務,幾千元也能快速變成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
超高的真實借款利率,自然能夠為資本帶來超高的回報,但是只要不惹事,不暴力催收,受到嚴厲懲罰的概率極低。孰重孰輕,一目了然。對于資本來說,上哪里找這么好的項目,這么高的回報,自然會全力以赴,抓緊時間蜂擁而入搶錢。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明確三個點,一是民間借貸是什么,二是民間借貸受什么規制,三是五分利屬于哪個范疇。
一、 民間借貸是什么
按照百度百科的定義,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再看下最高法在《民間借貸規定》中對民間借貸的定義,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另外再專門提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規定》。
二、 民間借貸受什么規制
目前法律層面上對《民間借貸》規定效力最高的是最高法于2015年6月23日通過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26條提出兩限三區的概念,24%以內的年利率屬于法律義務,得為清償,并受法律保護,24%到36%的年利率屬于自然債務,債務人享有自然債務抗辯權,高于36%的部分屬于約定無效,不受保護,即使清償也可向法院申請追回。
三、 五分利屬于哪個范疇
生活中常說的五分利指的是月息,也就是月利率為5%,相當于年利率為60%,根據上述規定,24%以內的年利率是法律義務,必須歸還,24%到36%的年利率是自然債務,看情況歸還,高于36%的年利率約定無效,不歸還。
(編輯:合宜)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限行的對借款利息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確認的。分為月利息2%,月利息36%兩檔。
一、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變革。
2015年9月之前,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我們使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高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2015年9月1日施行,1991年的司法解釋被廢止。我們現行使用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就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現行的民間借貸利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有以下幾個原則。
1、出借人和借款人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起訴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借款到期之后,逾期的時間可以要求支付6%的年資金占用利息。比如,小李借小王2萬塊錢,借期一個月。借條上關于利息沒有任何描述。滿了一個月之后,小王找小李要了兩年錢都沒有給。那么這個兩年就可以要求按照6%的資金占用來支付利息。
2、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是年利息24%,也就是月利息2%。
3、年利息36%是法律設置的利息紅線。
三、24%和36%的理解。
舉個例子。3月1日小王借小李10萬塊錢,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利息為年利息36%,當年的5月1號以前歸還。到期之后小王無力償還,就與小李協商每月還利息留本,即每月利息為3000元。小王在歸還了10個月的3000元利息之后,實在無力償還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次年的1月1日)。次年的11月1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候從當年的元月一日起至11月1日止,11個月的利息,法院只支持2%的月利息(每月2000元),而小王已經支付了的3萬元的利息,法律也不支持返還。
這就是為什么法律界將24%認為是法律的利息紅線,24%~36%之間叫自然利息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這一條款,一般將超過年化利率超過36%認定為高利貸。當然了,這只是民間意義上的認定,法律上并無對“高利貸”的認定,包括這個規定在內,也只是表明在法律上的“支持”與“不支持”而已。
同樣根據上述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有24%和36%這兩條紅線,利率在24%及以下的為法律絕對保護區;介于24%-36%之間的,為自然債務去,雙方協商同意即可;36%及以上的為絕對無效區。通俗的說法就是,借貸利率在月息2分及以下的才需要還,超過這個利率,出借人打不贏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