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小孩的監護人是誰_父母離婚了孩子的監護人是誰?
特邀律師
謝邀請。無論是自己協商、孩子選擇、或者是法院判決,都會選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主要參考因素有:
1.居住環境;
2.經濟條件;
3.受教育程度;
4.道德品質。
另外,哺乳期內的孩子歸女方撫養。無論誰撫養,父(母)子(女)關都不變,血緣關系不容割裂。
該回答摘自《民法通則》(如有錯誤,請指正,畢竟我不是法律專業的)
我國《民法通則》
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定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是有一定順序的。
(1)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喪失。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是同父方或是同母方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親和母親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未成年人的父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是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根據《婚姻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可見,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第二,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關系密切又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親屬、朋友在客觀上具有監護能力。
在這些第二順位的監護人之中,如果就誰擔任監護人產生爭議的,則需從中進行選定,從而法定監護轉變為指定監護。監護人的指定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我嘗試總結一下:如果沒有其他近親屬愿意撫養,貌似這個姐姐是必須撫養的
父母離婚后孩子判給男方,女方是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文,規定“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對于教唆、利用子女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監護人,可由民政、婦聯等部門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由民政、婦聯等部門作為監護人代為撫養。但由于目前暫無合適的安置機構,無法為涉案兒童提供矯正、教育的良好環境,相關司法判例并不多。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的民通意見: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所以離婚孩子盼歸一方撫養,應一方仍有監護權
《民法通則》規定,父母都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權不因離婚而發生變化,發生的是撫養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后,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區分監護權和撫養權,有監護權并不代表有撫養權,夫妻離異之后,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 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于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系。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 監護人死亡的,另一健在的監護人應當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沒有法律規定的第一和第二監護人之分!一般看父母誰的撫養能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