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工傷認定_勞動關系認定?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 勞動關系怎么認定的這個問題。看了你的內容介紹,才得知你在工地受傷骨折,你沒有直接跟甲方簽訂合同,只是小老板指定你去干這項工作。
你手中有小老板指令到某公司工作的信息,有受傷者寫的受傷過程,工友們都簽了字按了手印,也有每一天上班時間在工地大門內小賣部支付寶的消費記錄,也有每一天在公司宿舍食堂與宿舍商店的微信交易記錄,問你的這些證據能不能證明你和公司有勞動關系。
我不知道你是長期在這個公司干的,還是臨時性的在這個公司干的,也不知道有沒有和你的小老板簽訂勞動合同,說白了如今你受傷,就是為了首先能夠證明你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才能依法進行工傷事故認定賠償。那我就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依照勞動法做一個回答,你自己一一對照吧!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咋定的,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從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度能夠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關系的認定,必須是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前提的。你自己斟酌對照,或者是請縣一級以上工會的法律援助,才能給你一個公平公正的說法。
1、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且其他材料齊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直接受理該申請。 2、沒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但是其他材料齊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給申請人開具補正通知書,等材料補齊后再行受理。 3、具體請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謝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也沒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必然的聯系,只要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或者本人或者勞動者近親屬都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所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簽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所在單位應當向統籌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遇到特殊情況,經社保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關系的確認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條件,在沒有鑒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傷害職工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是需要證據來確認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些都需要受傷職工舉證,并將證據材料(如工作證、工作服、考勤記錄、工作群派工記錄、工資卡流水清單等)與申請工傷認定書提交給當地社保行政部門;如果社保行政部門認定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是事實勞動關系,并且所受事故傷害也屬于工傷范圍,社保行政部門會確認為工傷事故并出具工傷認定書。
反之,社保行政部門會出具中止工傷認定書。如果社保行政部門沒有確認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你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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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確認之后,即可進行工傷認定。事實勞動關系職工,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申請工傷認定因為勞動關系余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需要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系。仲裁委勞動關系裁決書生效后,即可申請工傷認定。仲裁委勞動關系裁決書,自雙方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起民事訴訟,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