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與質押與留置的區別_如何區別抵押和質押?
特邀律師
留置A的汽車放在B維修。在A沒有給B配件費用時,A找B要車,B不給,就是留置了標的物汽車,屬于留置權的行使。我國民法上對留置的使用必須具有關聯性,即,嚴格限定留置權的行使,商事留置除外。質押A找B借錢,B擔心A到期不能償還,要求A提供質押。A以電腦一臺交給B。這個就是質押了。質押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希望簡單的例子樓主明白了。既然定義樓主都曉得,那理論上的區分就不多說了。
抵押權一般建立在不動產上,是不動產物權,不轉移物的實際占有,只需公示便可成立。如向銀行貸款,可以房產做抵押,到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便可,逾期未償還貸款的,銀行可向法院申請變賣抵押房產,就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質權一般建立在動產上,需要轉移物的占有。比如向某人借款,以首飾做抵押,需要將該物交給質權人,契約才能成立。
留置權一般也建立在動產上,也轉移物的占有,但該占有不須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比如修理汽車,將汽車留在維修站,事后去取但沒有帶錢,則對方可將該汽車留置,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
抵押權和質押權同屬擔保物權。但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1、標的物不同。抵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質押物只限于動產及權利性票據;
2、成立條件不同。抵押權的成立,除簽訂抵押合同外,不動產和一些特殊動產還需要登記。質押權成立,需要質押合同以及交付質押物,同時權利質押還需要登記。
3、權利人的義務不同,比如質押權人需要妥善保管質押物。就想到真多,先寫到這!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押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分不清質押和抵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其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下面用實例說明這個問題。
甲向乙借款一百萬。乙說,現在老賴這么多,誰敢借給你這么多錢,除非你有東西押著。
甲說,沒問題。
第一種情況,甲有價值二百萬的房屋一處。甲和乙一起到房產交易大廳辦理了一份房屋的他項權利證書交給乙,并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甲如果不按時歸還乙本金和利息,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將歸乙所有,甲必須協助辦理產權轉移手續。這種情況就屬于抵押。
第二種情況,甲手里有一座宣德爐,有權威部門的鑒定證書,價值二百萬。
甲將宣德爐交給乙,乙出具收據一份,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甲不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宣德爐無條件歸乙所有,如果甲依約還款,則乙在收到全額還款后必須將質押物宣德爐歸還甲。這種情況屬于質押。
保證屬于人保,如果債務人不能到期履行債務,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連帶履行,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等。
抵押、質押、留置屬于物保,在物權法中稱為擔保物權。抵押不需要轉移物的占有,質押需要轉移物的占有,有的特定抵押物法律規定必須登記才成立,比如不動產。留置,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扣留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促使其履行債務。一般要求有合同關系存在,但是企業之間可以例外。定金,是對合同訂立的一種保證,一般不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視為定金,而當做預付款。定金罰則,當債權人違約,債務人有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可以不退還定金。如果雙方還約定有違約金條款,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