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按最低基數交違法嗎_單位按最低基數交社保合法嗎?
特邀律師
單位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意味著,公司可以節省最多約30%左右的開支,而個人未來的退休金會非常低。總之,對企業有很大好處,對個人有百害而無一利。
我們來算一筆賬,假如你稅前月入10000元,按照工資實際金額繳納社保:
你需要繳納8%,即800元的養老保險
2%,即200元的醫療保險
1%,失業保險100元,
個人記得,生育和工傷不需要個人繳
即1100元,11%
單位需繳納20%的養老保險,2000元
8%的醫療保險,800元,
失業保險,1%,100元
生育和工商按最低的繳納,0.5%每種。100元
即3000元,30%
如果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北京去年的最低基數為2317,則:
個人繳納2317*11%=254.87
企業繳納2317*11%=695.1
企業每月少支出2304.9元,這2304.9元裝進了企業自己的腰包,對個人沒有半點好處。而且由于繳費基數低,繳納的金額低,個人退休時拿到的退休金,比正常繳納社保的人低很多。
實際工資越高,企業節省的金額就越多,個人損失就越大。
很多企業會說,保險交的少,員工個人拿到手就多,是為了員工好。其實完全是無恥的狡辯。
第一從個人所得稅方面: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全額繳納,個人支出1100元,最低基數繳納,個人支出254.8元。表面上,好像拿到手的工資多了845.2元。
實際上,由于個人所得稅是扣除所有保險之后計算應繳納的金額,所以,由于少扣除了部分保險,導致納稅金額增加。個人不僅沒有多拿到工資,實際上是收入減少了。
第二從資金去向方面:個人繳納社保的金額,是進入個人養老金賬戶的,交的少,將來退休拿的就少。現在交的保險,就等于是給自己的儲蓄。只是現在拿和退休后拿的問題。
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獲益最大的企業,對個人沒有任何好處。而且個人要為此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真相。是否和HR告訴你的有很大的不同呢?
如果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聯系當地的社保稽核部門,保存好勞動合同,工資條,銀行卡交易記錄等證據。要求企業補繳自己的社保。當然,自己要補上個人應繳納部分,但是企業需要繳納的大約是個人的3倍。同時企業需要支付補繳部分的滯納金。個人補繳部分的滯納金也有企業負擔。
這樣做嚴格來講是不合法的,但也是有政策依據的,所以也有其合理性。
第一,《社保法》在后,社保繳費實施在前。
《社保法》第十二條規定,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但是由于《社保法》是從2011年才開始施行,很多企業社保繳費實際從1996年就已經開始,經過十多年探索和實踐,終于形成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社保法》,《社保法》的實施,對于規范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第二,在探索中不斷完善。
在《社保法》實施前,各個地方政府,為了更好探索和推進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主要體現“廣泛性、公平性、普惠性”,其目的就是實現全覆蓋。即無論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都要繳納社會保險,公平性就是按照個人收入,實行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納;普惠性就是凡是繳納社會保險的人,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都能享受到基本的退休金保障。
第三,兼顧公平和效率。
在實際操作中,為了兼顧公平和效率,各省市區基本上都采用了每年公布社平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并設立三個有的甚至是四個以上繳費檔次的操作模式,最高為300%,最低為60%。這樣操作的目的,就是不能讓現在拿年薪制、高工資的人和低收入群體退休后的退休金差距過大。比如一個年薪幾百百萬的人,如果按照實際工資來繳納,那退休后的退休金也是普通勞動者的幾十倍,這是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兼顧公平的初衷的。
總之,社保繳費有的公司按社評工資的60%來繳納,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是和地方政府制定實施細則是一致的,也是全國大部分地方的做法。從總體上來講也是有政策依據的,但是《社保法》實施后,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計劃在2019年開始,社保改由稅務部門征收,就是嚴格執法的開始,標志著平穩過渡期即將結束。
瀉藥。首先,西安社保最低基數已經是3121了,不管工資多少,沒有超過最低基數的都是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的,公司申報1800,繳納基數還是3121,跟工資基本一致,算是合規的。其次,你們企業按照1800申報,目的在于西安公積金最低基數為1800,主要為了降低公積金成本,這方面是不合規的。
合法,社保繳納基數只是當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一個平均值,員工的實際工資低于平均值是可能的。 例如:有的人工資水平2000元,有的人工資水平8000元,則這兩個人的工資平均數是5000元,2000元低于5000元也是合理的。只要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即可。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感謝受邀回答職場問題!
“職入龍門”觀點:單位為員工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合法性主要取決于:A 您個人月工資是否低于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線;B 您是否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同意單位這種操作,這兩點來判定!
1 社保繳納基數的原則是:
員工月工資低于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員工月工資高于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月工資為繳費基數繳納!
企業如果沒有違反這兩個原則就是合法!
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
舉例: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
上海市 2004 年的情況為例, 2003 年社會月平均工資是 1847 元。
如果你的月工資超過了 1847*3=5541元。則社保繳納基數是 5541 元,
如果你的月工資低于 1847*60%=1108.2 元,則社保繳納基數是 1108.2 元,
要是工資在1108.2 至 5541 元之間,那基數就是你的工資。
**** 以2018年上海市繳費基數為例:下限4279元-上限21396元
您的月工資如果在4279元/月以內,則企業按照4279元這個最低繳費基數為您繳納社保。
您的月工資如果在21396元/月以上,則企業按照21396元這個最高繳費基數為您繳納社保。即按照月工資做為繳納基數。
**以下是上海市2018年按照最低繳費基數計算的五險一金每月繳納金額!如果您在其他城市請登錄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官網”查詢當地繳費基數。各地經濟水平不同,繳費基數會有些變化,但是計算社保繳費基數的原則全國不變。
2 如果公司對高收入員工提出按照最低繳費基數讓員工每月少出社保費用,每月工資就可以多領到錢的提議,高收入員工一定要注意不能上了企業變相節約成本以及未來影響員工社保福利力度的“圈套”!特別是簽勞動合同時,一定不能隨便同意!
我們從上海市2018年社保繳費基數計算方法中就能看到,企業為員工繳納比例高達33%,個人才10.5%,那如果是高收入員工當然要讓企業按照月工資給繳納才能獲得社保的最大權益且是國家賦予的合法權益!雖然企業按最低繳費基數給員工繳納,好像是員工得到實惠了,但當員工需要享受五險一金的待遇時這個數字的累積量可是天差地別的!
所以,收入高的職場朋友們可先萬別算糊涂賬!一定要求企業按照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這是為個人變相存款的最好過程!將來您會感受到《社保法》和《勞動法》對于勞動者權益最大限度的保護和支持的力量!
【注意】社保繳費基數僅考慮您的月工資,提層、獎金之類的不在計算之列!
3 如果您的月工資高于當地最高繳費基數,但您所在公司在您未知情或未同意的情況下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為您繳納社保,您可以先同單位協商按照工資繳納,協商不成可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建議】如果您是高收入群體,單位為您繳納社保基數違法國家規定的原則時,您應當收集相關證據,特別是您找公司商量按照工資做為繳納基數時,可以留有語音聊天、錄音等證據,如果協商不通,您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追回您應得的合法勞動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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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里明確規定了用工單位要足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基數是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來恒定的,公司按照社會最低水平來繳的目的是想節約公司成本,但是已經構成了違法,如果被稽查或者審計,公司是需要補繳這部分差額的,還有滯納金,你可以選擇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給你補齊這部分費用
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其首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應該是按照實際工資交的,但是現在很多公司為了節省成本都是按照最低工資2030為基數交的。
這個東西不好界定,如果公司給你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呢?其余的都是什么績效或者補助,獎金之類的,那不就沒有什么可爭議的了嘛?問題不是出現在公司,而是出現在制度,從一開始社保就應該全民一個標準,而不應該分成三六九等,因為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除非是國企,除非是事業單位,否則,沒有多少民營企業上的起真實的社保,你要知道,有多少企業目前還掙扎在能不能給上社保的窘境!少一些抱怨,多一些知足,如果不是政策,或許壓根就沒有社保這種東西,你不也是照樣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