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如何自動離婚_夫妻要分居多久才能自動離婚?
特邀律師
婚姻關系法解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經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 所以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離婚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起訴到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更不是離婚前必須先分居兩年。 很多人就只是聽說過這樣一條法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準予離婚。” 不少人就是因為這句話,認為夫妻由于各種原因分居兩年之后,就自以為的“離婚”了,并且再次談婚論嫁,殊不知對于這條法規的認定不成立,自己可能已經犯了重婚罪! 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分居只是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只要不辦理離婚登記,夫妻關系還是存在的。 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只是這條就想離婚,還是很困難的。 因為法院判定離婚的最基本的標準就是,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無修復的可能,也就是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根本條件。 夫妻分居的事情屬于隱私,難以認定,所以想要以此理由離婚,必須拿出相關證據證明事實。 “誰主張、誰舉證”,舉證方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準備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1、有重婚行為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2、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行為但屢教不改;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5、其他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更多婚姻家事法律問題可關注,私信咨詢。
你好,分居多久都不是自動離婚夫妻雙方因為吵架等家庭瑣事的原因,一方從家中搬出無論多久,都不是自動離婚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一般有2種:1、協商一致,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2、協商不一致,由一方起訴另一方,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但是分居滿2年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在訴訟離婚案中是主要的判決離婚的依據之一。
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不是因為兩個長期分居兩地達到多久時間就能離婚;主要是雙方之間的關系,如果之間的感情破裂,分居只是一個可觀的條件,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只要雙方同意情況下。 離婚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判決離婚。分居兩年只是法官在判決離婚的時候判斷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根據之一。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婚姻法規定,分居兩年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僅此
根據婚姻法32條的規定,符合法定離婚情形的,是可以離婚的。
1、實施家庭暴力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根據你的敘述,是符合準予離婚情形的。只是法院在認定家暴時,需要有男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司法實踐中,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大多為報警記錄、視頻影像資料、傷情照片、傷情鑒定書、入院住院記錄等等。
2、關于分居的問題,法律規定的期限是滿2年,這個分居的原因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達到2年。司法實踐中,認定分居的標準大多是新的住所的租房合同、租金收據、派出所居住證明、居委會居住證明等。
3、就你所述,建議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提供男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像你這種情況的,證據確實充分,一般第一次訴訟即可達到離婚的目的。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如離婚時不能達成一致,也可在后期另行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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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的途徑。 2 依據我國法律,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行政程序;二是訴訟程序。 雙方自愿離婚并且對子女和財產有合意處理的,可以經行政程序離婚;對于離婚有爭議或者對子女和財產有爭議的,經訴訟程序離婚。 3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我國婚姻法上還不存在自動離婚的情形,離婚畢竟需要法定程序,須雙方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或者法院判決離婚,有些夫妻常常認為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這是因為他們誤解了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條規定。
在我國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如果雙方想離婚,必須按照程序,選擇訴訟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一個依據。但是,這個時間需要法院的確認。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