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撫養費不夠孩子生活_離婚了,給不起孩子的撫養費怎么辦?
特邀律師
撫養費一般都是根據生活水平和正常需求計算的。感覺偏低是消費過高所致。
我就是這樣的,離婚了,孩子跟著男方,也沒出撫養費。但是我還是一直和孩子有聯系,我會經常和他視頻聯系,詢問他的一些生活學習,有時候視頻會教他學英語,只是想盡力補償他,畢竟我放棄他心里永遠是個痛,因為我不是那種心狠的母親,走了可以做到永遠不聯系我做不到。雖然我沒出撫養費,但是孩子一年四季的衣服我都是給他買了寄去,還有繪本,玩具,吃的我都會給他買了寄去。我沒想過以后我老了會讓他來贍養我,我只是希望他長大以后自己過的幸福我就滿足了,我也不會去拖累他,讓他管我。現在只是盡我一個母親能盡的能力,沒想過以后他長大了來給我養老。
感謝悟空邀請,來回答離婚后只要孩子撫養費卻不給看孩子這個問題。我很氣憤也很無語,世界上怎么會有這種目光短淺,不計后果的父母呢?
父母離婚,孩子是最無辜的了,生在你家不是他意,大人離婚也更不可能是他的錯,可他小小年紀卻要因此承受很多,不完整的父母之愛,缺乏安全感,更可憐的是成為父母某一方的私有財產,作為打擊和控制另一方的籌碼。婚都離了,往日的恩怨俱已清零,孩子的健康成長才是大事,所有的聯系都應該圍繞著這個中心。說兩個身邊的例子,大家評論評論,怎樣才是最好的辦法?
兩件事的主角都是我同事,我們是省類一級站,所以員工很多,A同事書香門第,技校站務專業,性格溫柔,又正值青春,同學同事中都有追求者,不知她怎么看走了眼 ,嫁給了一個媽寶男,婆婆強勢到上門打了女親家一耳光,交惡如此,同事就離了婚,孩子歸男方撫養,同事付撫養費。奇葩的事來了,當事人媽寶男云游四方,不足五歲的女兒留給奶奶照顧,那可惡的前婆婆就只要撫養費,不給同事看孩子,還灌輸孩子她媽媽拋棄她不要她,小學時同事還在課間偷偷送些零食看看她,初中就生疏了,高中更不愿見面了,18年考上大學都沒通知她媽媽,我同事一直未婚,骨肉分離的煎熬讓她無比的滄桑,前婆婆雖然把孫女帶大,培養上大學,但女孩性格內向,單親家庭的痛會是她心中揮不去的陰影。奶奶這一生,有孫女陪伴,或許還有成就感,但一旦奶奶老去,丟下這不知爹疼娘愛的姑娘該多么的孤單?
B同事是個年輕的美女,身材好顏值高,具文藝氣質還兼幽默細胞,自身條件好,也找到了好兒郎,一時間郎才女貌天作之合,非常的登對,可是好景不長,狗血劇臨,男方出軌,同事義憤難平,凈身出戶離了婚,孩子也歸男方撫養,也是奶奶照顧,同事給撫養費。但B同事的前婆婆非常明理,說你是她媽,隨時可以來看她,還經常打電話溝通孩子的學習生活情況。因為家庭氛圍寬松,小女孩心理健康,待人接物落落大方,后來B同事再婚,她便像個小蜜蜂,兩個家兩邊釀蜜。愛孩子,就要讓他得到更多的愛,孩子因為被愛,才具有愛的能力,才能享受愛回饋愛。
所以,只要你對孩子沒有負面影響,你可以先禮后兵,先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找長輩,朋友做工作,實在不行就起訴,通過法院的判決來捍衛探視權。
據你的介紹;離婚以后,你按月的給孩子1000元的撫養費,發現對方并沒有給孩子好的生活,可不可以起訴對方,這要看你認為好生活的標準是什么了。
男女離婚,依據法律,有共同擔負起對孩子的撫養責任和義務,你依照法律履行了這個責任,這是肯定的。你的發現是不是覺得孩子現實生活不值1000元的價值,或者你認為按照法律上所規定的共同擔負起撫養義務,就應該是對孩子有監護權的一方也應該出1000元養育費,孩子的生活費應該達到2000元標準,才符合好生活的要求,那你就誤解了。
你雖然出的這1000元屬于富養費,加上對方的1000元,就有2000元,但這一筆錢包括了孩子的生活費用,和接受教育以及保證身體健康的所有費用,如果孩子正在讀書或者身體不好的話,起出的費用,你還得填呢。
如果生活在一線城市,2000元對一個孩子的扶養來說是遠遠不夠的。要是生活在一個二線城市,也不算富裕。這2000元要放在三線以下的城市的話,那真是綽綽有余了。
如果孩子還沒到上學的年齡,也沒上幼兒園,跟著對方過著的是醬油拌飯,饑一頓,飽一餐的日子,那證明對方確實虐待了孩子。如果孩子沒人帶,對方不能工作,就沒有收入,和孩子過日子艱苦一點,那就是很正常的生活。
你要是覺得不合適,只要你現在的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要好于孩子的現狀,對孩子的成長有利,孩子也同意的話。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求,要回孩子的監護權,法院也會支持的。
1.協議離婚或者法院判決離婚男方不給撫養費,女方可以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關于撫養費的數額的問題女方可以按照離婚時雙方約定的月支付額度或者是根據法院的判決的月支付數額進行主張。當然,也可以根據子女現在實際所需生活費和教育費進行主張。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第36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本案的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是合理、合法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7條之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4.建議先與男方溝通,他若還不給,再找他的父母或者親戚、領導說說,孩子的爺爺奶奶總不能看著自己的孫子受苦吧!如果以上都沒用,那就去法院起訴吧!
5.這種訴訟是民事案件,估計法院也不會立即開庭審理,一般都是先調解,教育男方要支付撫養費,如果男方不服,仍拒不支付,那就走開庭審理程序。不單單是撫養費,這官司是鐵定贏的,男方還需要支付訴訟費。判決書下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男方還不支付,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到時候他不拿錢也是不行的,除非他現在一無所有,那只有等到他有錢了才能執行。
離婚后男方失去勞動能力,是不是等同于失去了經濟來源?
孩子是兩個人的,雙方都有撫養的責任和義務。如果男方因為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無法正常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勸你想開點,自己辛苦地去掙吧!
畢竟這是誰也不想發生的事情,但是既成事實,改變不了就只能去適應。
不過作為父親,物質上滿足不了孩子的需要,那就從精神上多給予鼓勵。想必孩子也是能夠理解爸爸的,只是媽媽的擔子更重了。
養育孩子,本就是累并快樂著。不要埋怨,調整心態,承認并接受這個事實,盡快讓自己適應吧!
離婚后,只要履行了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就有權依法對孩子進行探視,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和剝奪的權利。
離婚的結果是雙方造成的,而不是單一方造成的。俗話說,一個巴掌是拍不響的。夫妻產生了矛盾,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導致離婚雙方都會痛苦。但孩子是雙方的,為了彌補對孩子的傷害。作為離異的父母,就應該對孩子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最大的補償。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雙方有共同擔負起未成年孩子的撫養義務和責任。有孩子監護權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對孩子進行依法探視的權利。同時,也不能拒絕孩子探視父親或者母親的權利。
有監護權的一方對離婚耿耿于懷,滿腔怨氣,記恨無監護權的一方,拒絕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探視孩子,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奪會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回孩子的監護權。
這個你不用擔心!孩子的撫養費是有給付標準的,不是你老婆想要多少,就要多少!
一般情況下,孩子的撫養費是依據以下三大標準給付的:
1、孩子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在實際的法院判例中,一般判付標準為給付人月收入的20~30%!如果給付人無收入,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判定!
當然,如果孩子有實際需要或特殊情況,并且給付人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給付比例還可以提高,但最高不超過給付人月收入的50%,不能影響給付人的正常生活!
根據以上講述,你就會明白你的擔心是多余的!你老婆一個月讓你負擔那么多撫養費是于法無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