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債務怎么分_夫妻離婚債務怎么分?
特邀律師
夫妻離婚涉及未還清房屋貸款怎么處理?
一般來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貸款購房,不管房子是寫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寫夫妻兩人的名字,貸款手續都是由夫妻兩人來辦的,從法律上講兩個人都有還貸的義務。當然,從形式上講,一人作為主貸人設立銀行賬號,并從該人賬號上還款,這是操作形式。
當夫妻離婚時通常要處理這套房屋歸屬同時也會處理貸款問題。一般來講不管是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通常是判決房歸一方,給另一方相應補償,而貸款就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繼續來償還。
如果房子登記在一個名下,且房子分配給原登記所有人,這事兒處理起來就比較簡單明了,原本就不具名的人拿到補償就跟房子和貸款都沒關系了,一切后續還貸事宜都是由登記所有人來處理。
如果房子登記在甲名下、由甲的賬戶還款,但離婚時卻分配給乙,也確定由乙繼續來還貸怎么辦?這時就相對復雜些,在貸款未還清有抵押的情況下,想要變更房產登記及調整還貸人,這要經過銀行同意,如果銀行同意都做好變更一切就很明了。但如果銀行不同意在貸款還清還變更所有人呢?這時就只能由乙先使用甲的還貸賬戶來還貸,到還清貸款后再依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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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婚后債務離婚后怎么承擔?
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清償責任也不相同共同債務的清償。一般來說,夫妻離婚債務的分割原則是:
(一)共同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個人債務:男女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應由本人負責清償。按照雙方約定由個人清償的債務,也由本人償還。
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責任,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的債務,如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除另有約定外,也應視為共同債務。如果離婚時沒有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應由雙方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
二、如何認定夫妻婚后債務
一般來說,夫妻婚后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1、債務發生時間的認定。
婚后債務必然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的期間。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2、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由于債務人是夫妻雙方這一特定性,決定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有著獨特的性質及地位。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處分權,決定了夫妻對共同債務也應該不分份額平等地承擔義務,因而夫妻雙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共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所以,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之債。
在對夫妻債務進行承擔的時候,我們要搞清楚一點,屬于夫妻個人的債務那么就由個人承擔,并不會因為結婚多年之后,個人債務就會轉化為共同債務。除非是在結婚之前一方借債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這樣的情況下,離婚的時候,還有可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于過于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本文擬就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作些粗淺探討。
1、如果是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了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問題,就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
2、如果室法院判決離婚,通常不會涉及到債務問題,夫妻雙方還是可以繼續協商債務承擔問題。協商不成,雙方均有義務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離婚以后,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是否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就得看這筆債務是發生在婚姻期間內,還是發生在離婚以后產生的債務,才能給你回答的。
依據婚姻法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共同生活在一起,就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屬于雙方的共同收入。同時還明確規定,在婚姻期間內,為生活產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有共同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信用卡的欠債,是發生在婚姻期間內的債務,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買賣經營。依法夫妻在經濟上是作為一個共同體的,這就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離婚時,雙方都有承擔50%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信用卡的欠債,是發生在婚姻期間內的債務,款項又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買賣經營,而是一方背著另一方為了個人消費,或者是賭博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這是在婚姻期間內的個人行為,就不屬于夫妻的共同欠債。離婚時,另一方就沒有償還欠債的責任。
如果一方信用卡的欠債,是離婚以后產生的債務,婚姻不存在了,夫妻在經濟上的共同體已經解散,也就是說,雙方在經濟利益上已經撇得一清二楚。毋庸置疑,這是離婚后個人產生的債務,與另一方沒有任何牽連。
離婚有兩種,雙方協議離婚,或者到法院起訴離婚,根據不同的離婚方式說說。雙方達成協議離婚,可以在離婚協議書對債務進行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真實意思,可以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債務進行安排,有的對一方個人債務都可以商量,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協議書自動生效,對于債務的約定也開始生效,一方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訴。起訴離婚,對于債務肯定要有處理,根據最終是調解還是判決,處理結果有點差異,在法院調解可以對債務進行約定,可以一方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對于無法查清的債務,在離婚后一定時間可以另行主張。對于判決結案的,考慮庭審過程中總有一方不會據實回答,甚至雙方都不誠實,法院對可以查清的債務可以根據財產分割的情況以及債務產生原因,各自經濟能力綜合考慮,在基本平衡的情況下判決是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各自分擔,在法院處理的債務都會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寫明,到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管怎么處理,對債務處理都是婚姻內部解決辦法,對外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如果有發現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第三方可以提起撤銷之訴或者直接以夫妻共同為被告提起訴訟??紤]有些債務對于債務性質有爭議或者暫時查不清,法院一般要求可以搜集證據另行主張,那么再次起訴也是可以的,在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內可以主張,對于是個人還是共同債務,雙方各自舉證,法院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判斷,不能調解解決的,只能依法判決。
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有如下規定:
1、夫妻婚前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庇纱丝梢钥闯鲭x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于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span>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
由于婚姻案件涉及的債務問題比較復雜,建議您在實際處理問題時選擇向專業律師咨詢后再采取行動,以避免產生對您不利的后果。
一樣對你有幫助!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么不受法律保護,要么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橐龇ǖ谑艞l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后,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