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死亡_夫妻一方死亡,存款應該歸誰?
特邀律師
您好!
不可以直接買賣。一定要注意:夫妻雙方共有房產,一方去世之后,房子不會“自然”的全部歸屬另一方!
因此,在世一方無法直接買賣,必須要經歷繼承、過戶手續之后再行處置。
以下從兩個方面做一個解答:
房產處置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房產處置,必須要由產權人來進行,道理很簡答:不能把不屬于自己的東西賣給別人。
當任何一個人去世之后,TA的個人合法財產將變成遺產。如果有合法、有效遺囑,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合法有效遺囑,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人繼承。
結合題主的問題,“翻譯”一下就是:
夫妻雙方共有的房產中,一方去世,一半兒是作為去世人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
這部分財產變成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不一定只有在世一方一人。
因此,夫妻雙方中一方去世之后,在未辦理繼承之前,房子不會完全屬于在世一方。
而未來要進行房產處置,就必須要盡快確定產權人。確定產權人之前,要先確定繼承人。
小結一下就是:
確定繼承人→辦理繼承手續→辦理過戶。這三步是未來能夠處置房產的前提。
如何辦理?
1.確定繼承人。
在假設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確定繼承人。題主的情況中,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有繼承權的人包括:配偶(在世一方)、子女、去世人的父母。
以上三類人,按照“平均”原則,享有整個房產的1/2的繼承權。所以,法定繼承情況下,往往會產生一個結果——本來是夫妻倆努力來的房子,一旦有人去世,房子的份額就可能分給很多人!
從處理辦法上,給出兩條建議:
建議(一):由在世配偶全部繼承。原因是:房屋產權依然“攥在”一個人手里,對在世配偶的保障性會更強。并且未來這套房子如何處置,完全一個人說了算,會少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建議(二):由夫妻的子女繼承。原因是:子女本身就是合法繼承人,只要子女對父母孝敬,也是遲早要給的事兒。
2.辦理繼承手續。
上述給出的繼承人建議,會產生兩種結果:
一種結果是全部繼承人都同意。不管是平均分還是集中到一人名下,例如,子女們都樂意先將房子全部繼承到父親或者母親名下。這種結果,是指的“無爭議”。
一種結果是繼承人不同意、達不成一致。例如,有些人就要多分,其他人不同意,爭執不下。這種結果,指的是“有爭議”。
簡單說一下常規的辦理方式:
無爭議情況下,現行常規方式是去公證處辦理一個《繼承權公證書》。所有繼承人到場、放棄繼承到人可以委托,準備好去世人(包括去世人本人、以及繼承人中去世的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財產證明。
有爭議情況下,就只能去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法院出具《法院判決書》。
3.辦理過戶。
拿著上面提到的《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去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把房產證上的產權人變更。
補充提示
房產證變更完成之后,房屋的產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例如出售。
但是這里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如果涉及到多位產權人,那么在房產證變更的時候,要注意“共有情況”,這個對后期出售有比較大的影響:
如果是“按份共有”,未來出售的時候,只需要有占據2/3以上產權份額的人同意,即可出售。
如果是“共同共有”,未來出售的時候,就需要所有產權人同意,方可出售。
‘’不可能!‘’
依我之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法律規定的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去世后的遺產繼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還健在,依繼承法之規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遺產份額健在的父母作為遺產繼承第一順序人之一,依法應該分得該得的份額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還有親生兒女或依法收養的兒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繼承法之規定‘’子女‘’也是該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依法依理應該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遺產的應得份額;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懷有男方的骨血,雖未出世,但依繼承法之規定遺產繼承時應留有‘’遺腹子‘’的份額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鮮活的生命,就必須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該份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經營活動,或履行與已身份相關的必要的義務而對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后所余遺產才能分割。
如果還有N…個合法理由參與‘’去世一方所留遺產‘’的分割。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雙亡,且夫妻雙方也無外債,如果一方以遺囑‘’的形式明確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自己的份額全部由另一方繼承的話,那么,此種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繼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遺產。
請問: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還能完全繼承其遺產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您好!
很多人會存在一個認知上的誤區:夫妻的財產,一方去世之后,就“自然”歸另外一方。
從一般的理解上來講,有這種認知很正常:本來就是倆人共同積累下來的財產,屬于兩個人。一個人走了,另外一個人擁有全部也“理所應當”。
但是,事實上并非如此——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去世,其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由繼承人繼承。最終到底“歸誰”,要看繼承方式、繼承人是否同意放棄。
就題主的問題,我們先給出兩個基本結論:
有客觀證明,能夠證明存款完全屬于在世一方,與去世方沒有任何關系,這種情況下,存款依然屬于在世一方。
沒有客觀證明表明存款完全屬于在世一方,那么存款中的一部分就要被其所有繼承人繼承,不一定僅僅是在世一方。
以下從三個方面,分別說明一下:
存款中,去世一方有份額么?
前面我們提到一個詞:“客觀證明”,目的是要確定存款的產權歸屬。一般來講:
夫妻雙方婚內取得的現金存款,包括工資、獎金、公積金、做生意的現金收益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內取得的、別人贈送的(贈與)、繼承所得的(法定繼承、或者沒有指明給到夫妻一方的),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是:
一方婚前的個人存款。
婚后取得的、指定贈與給個人或者指定由個人繼承的存款。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來講,各占50%的份額。也就是說,夫妻中一方去世的話,存款中的一半兒作為遺產,另外一半兒歸在世一方個人。
存款應該歸誰?
假設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存款中的一半兒,歸在世一方個人。
2.存款中的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分三種情況:
如果去世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屬于TA的存款部分,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如果去世人生前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其配偶(在世一方)、父母、子女,每個人的繼承權均等。如果沒有人同意放棄,那么就均分。
基本情況同上,但是如果繼承人中有同意放棄的,那么遺產部分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兩點提醒
稍微延伸一下,有兩點提醒,請題主注意:
1.私自支取存款的行為不可取。
例如,知道存款的賬號密碼,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支取的,一旦引起糾紛,除了要“還錢”之外,有可能還有承擔民事責任。
2.最好不要讓存款太分散。
如果去世一方有多個繼承人,前期還主要以溝通、協商為主,能將存款全部由在世一方繼承的話,是最合情、合法、理想的結果。
如果確實有其他繼承人非要分,除非有客觀證據證明其不具備分的資格,例如對去世人生前有不良行為(虐待等),否則很難剝奪其繼承權。
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房產證只寫了一方名字,但該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都享有一半的產權份額。一方去世后,其享有的那一半房產份額則作為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的話,若有遺囑則依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有配偶、父母、子女這些人員,繼承原則上是均等繼承,可以根據繼承人的人數確定每個人繼承的財產份額。
過戶屬于不動產登記部門管理的事情,不管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不動產登記部門都會要求所有的繼承人都到場簽字確認。所以除了需要準備產權證、死亡證明、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等等材料,還需要其他繼承人配合。若其他繼承人不配合或無法配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繼承,憑借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再辦理產權過戶。
總體來說,遺產繼承相對較繁瑣且扯淡,但遺產繼承還是越早處理越好,否則后面的繼承人越多,麻煩也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