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對象_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特邀律師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犯罪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報復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等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2)犯罪對象不同。對于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對象,法律未作限制性的規定;而報復陷害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誣告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的行為;報復陷害罪則表現為行為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為。(4)犯罪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5)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報復陷害罪則是為了報復陷害他人。
這兩個罪很容易被混淆,是因為有許多相同的地方,當然重點在于不同的地方.
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但在二者還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一、客體要件不同: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二、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誹謗罪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三、客觀行為不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誹謗罪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實名舉報,是一種莫大的勇氣,現在敢于實名舉報的,往往都是事件的親歷者和知情人,甚至是要面臨被舉報人打擊報復的。在去年的時候,山東某地一個實名舉報企業亂放建筑垃圾的人舉報后,沒過幾天就接到了該企業負責人的電話,害怕的他將此事曝光在網上,最終查證后,是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告知了該企業負責人實名舉報人的信息,而且該政府某部門的工作人員恰好和該企業負責人是親屬關系。
面對這樣的實名舉報,實名舉報人信息不被泄露都難。其實,實名舉報,就是將相關線索反映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線索后,就會進行核查,也會要求被舉報人限期接受詢問,答復疑點,整合證據后,才會有下一步動作。
而實名舉報算不算誣告,刑法上有誣告陷害罪,即讓被舉報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憑空捏造,當然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確實提供了線索,查證后,即便線索指向被舉報人涉及到一般違紀,也不算是誣告。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中國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最后,由于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決意為之,并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挾嫌報復、栽贓陷害、發泄私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賢妒能、邀功請賞:有的是居心叵測,排除異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禍他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動機如何,其目的都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這一目的,而僅僅是為了諸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升遷而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但是否實現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則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所告發的事實已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