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稱借款是投資款_借款和投資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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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基于貨幣的流通價值,進行民商事活動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初衷,通過投資或借貸行為途徑達到預期收益。
然而由于投資與借貸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不僅所產生的收益有所不同而且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和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有所不同。
投資款更多體現在商事領域投資活動中,由于商事活動的市場因素影響的多樣性和不確定性,無疑就增加了收益的風險。
借款多存在于民事活動中,一般來說風險相對較低,定期有固定的利息回報。
一、投資款轉化為借款的情形
1、因投資項目運營不佳或失敗轉化為借款
投資人所投資因效益不佳,意欲變為出借人以收取本息與減少風險。多存在于商事領域的對賭協議條款中。對賭協議條款的法律效力要根據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公司法的維持資本原則或變相抽逃出資。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明為投資款實為借款
這就是人們經常所說的陰陽合同,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法院重在查明雙方是否有借貸的合意與借款是否有交付。
3、先為投資款后經協商后轉化為借款
按照《民法典·合同法編》,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據上,項目或項目公司的投資款轉化為借款,投資人需注意以下事項:
1、書面確認有關曾經投資的數額、項目名稱、分配模式等,再明確約定投資款轉化為借款,并具體約定本金、利息、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擔保等。
2、確保投資款轉化為借款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例如項目公司的其他股東或項目的其他合伙人。
3、約定的利率不超過法定的標準,避免顯失公平。
一、權益不同
借款是債權,投資是股權。
二、收益不同
借款收的是利息,投資收的是紅利。
三、形式不同
借款打的是借條,投資開的是股權證。
四、結果不同
借款需返本,投資不需返本。
五、參與度不同
借款人不參與借款方的生產經營管理;投資方可以參與被投資方的生產經營管理。
六、法律責任不同
借款人與借款方沒有法律連代責任。
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存在法律連代責任。
不可理喻的提問,從你的發問中我知道你不就是想逃廢債嘛;那么就你提問的所有有利息的款都是投資的問題回答你,你的意思很明確有利息的借貸關系,都是投資行為,既投資就要共擔風險,所以順理成章你找個理由說虧了,那么按你所說的投資人就一起擔風險,借出去的錢就名正言順的打水漂了;回答你這個問題借錢有利息是不是投資行為我覺得你的思維頗為偏頗;什么事情都不是一概而論的,你要以高額利息承諾借錢周轉為名義出去賭博,販毒,違法犯罪,明明家人好好的說生命垂危急等救命把錢騙借到手,然后自己揮霍掉,或者將借來的錢轉移藏匿,跑路失聯躲藏造成名下無資產,人為的還款不能;不管是那種的借款方式你都涉嫌虛構事實非法占有詐騙違法犯罪,人家怎么能是投資行為呢?如果真是這樣你不光要還錢同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就算你沒有以上事實,我想知道你在借錢的同時你們的雙方約定是怎么約定的?這個至關重要,如果雙方約定對方認可借錢投資,那就必須是投資行為,必須風險共擔,不能怨天怨地怨社會,
對于你的問題建議向法院提供該款項系投資款的相關證據。
第一,對方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不僅僅要提供銀行流水。還要提供與借款有相關的證據,比如借條、欠條、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可以證明欠款事實的證據。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只能提供你和對方之間有資金往來的銀行流水,確無法提供可以證明欠款事實的證據,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二,你主張該款項是投資款,這個在訴訟中屬于提出對你有利的主張。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說你對你提出該款項是投資款的事實,你應當提供是投資款的相應證據,比如你和對方關于該投資款的微信聊天記錄、投資款的去向、投資協議、分紅記錄等證據,證據該款項是投資款。這樣可以讓法院判決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避免對方再以該銀行流水,以其他案由提起訴訟。
綜上,對方僅僅依據銀行流水提起借款民事訴訟,是欠缺證據證實的。但是你應當提供該款項是投資款的證據,從而讓判決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杜絕對方就該銀行流水以其他案由再次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