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立案規定_民事起訴立案條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樓上回答了,一是關系清楚,有原、被告。二是有訴狀和一定證明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三是必須屬于法院管轄范圍。四是法院立案庭審查后,確定立案與否。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準。
民事訴訟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到法院立案,如果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最快可以當場登記立案,案情復雜或者涉及人群較多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能當場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的規定,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應當通知當事人。如果法院不受理該案件,原告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10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在這段期間如果起訴材料欠缺,原告應當按照法院的要求按時補齊相關材料。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原告可以在此期間申請訴訟保全,也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開庭前提交證人出庭申請書,如果案件涉及事項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也需要提前提交相應申請書,讓法院盡早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機構,盡早安排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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