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利息必須_法院執行時,會連利息一起執行嗎?
特邀律師
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法定。
法律規定是按同期貸款利率兩倍計算,一般是按日利息萬分之1.75計算,相當于月息0.525%,年息6.39%。
1、如果判決主文里有判決被告支付利息的內容,繼續計算利息,同時,計算遲延履行金。
2、如果判決主文里沒有判決被告支付利息的內容,只計算遲延履行金。
3、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式及依據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
法院調解書未約定遲延履行利息,在強制執行階段如何要求利息?
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一般會注明遲延履行的后果,即便是不注明,也不影響當事人依法主張查驗履行期間的利息。
一般來講,原雙方約定了逾期利息的,強制執行階段應付利息=原雙方約定利息+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
原來雙方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強制執行階段應付利息=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
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起算時間從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生效次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結束。
這個問題,我看到下面有不少人回答的非常專業,我從案件的實際內容出發,給大家通過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和分析下,來回答這個問題。
1、首先是法院執行案件的利息,先分為法院生效判決的利息,判決書生效判決的利息,是從判決書生效的時候,在15天內履行判決書內容,這個利息就是按照法庭庭審的利息計算,被執行人按照生效判決書的還款金額,去償還欠款就行了。
2、其次是法院生效判決書后,被執行人未按照約定進行還款,且已經超出履行判決書時間,并且超出時間期限不長,原告同時也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凍結,拍賣,司法劃撥,欠款人賬戶里面的資金被強制執行,這個期間的利息,法院并沒有計算超過判決書的欠款利息,依然按照生效判決書的利息,進行執行欠款,說明法院有時候會考慮被執行人的還款壓力,會減除被執行人的承擔利息,但是有的地方法院對收取的利息,執行情況不一樣,因情況而定。
3、最后是法院生效判決書后,被執行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并且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資產或者可以執行的財產,法院終本案件,被執行人經過很久甚至多少年后,還沒有履行本次案件的還款義務,那么這個時候,法院執行回來的欠款,是按照從生效判決書到已經被執行回來的欠款中增加已經執行案件的利息。
總結下,法院執行案件中,對于欠款內容,是根據還款時間來定,因此對于被執行人來說,早早還款,就能減少很多生效判決書的欠款利息,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時候,盡量協商執行的利息內容,否則這些利息對于被執行人可是一筆龐大的數字。
法官執行只給本金,利息讓我放棄合理嗎?我曾經接觸過幾百件執行案件,根據我的經驗這個要求可能不合理,但在特定的情況下你應該接受法官的建議。
首先,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以后,由于被執行人未在判決書以后十日內履行義務,因此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率為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除了這個利息以外,很對判決中還會有雙方約定的利息,一般成為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如果案件標的額大而且欠錢時間又比較長的話,那么這兩部分利息加在一起的數額還是還可觀的,有個甚至都能達到本間的50%-80%。因此如果你的案件的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者你已經做了訴前或訴中保全并且足額保全了對方的財產,那么你就可以拒絕法官的提議,不放棄利息。
但是如果經過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且你沒有采取訴前或者訴中的保全措施,那么你就需要認真考慮一下執行法官的提議。如果你同意的話你最起碼可以拿回本金,如果你不同意的話你可能能拿回來本金和利息也可能連本金都要不回來。個人的建議是,配合法官的工作,先把本金打回來再說
所以啊,碰到這種情況你一定要客觀分析對方的狀況和自身的特點,謹慎作出決定。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